公司法大翻修後 這個職務要讓董事不能再推諉

2018-10-16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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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龍巖董事長劉偉龍、獨立董事王淮專訪,董事長劉偉龍和董事王淮就公司治理與發展,互動密切,王淮也秀出「無阻的」通行卡。(陳明仁攝)

20180830-龍巖董事長劉偉龍、獨立董事王淮專訪,董事長劉偉龍和董事王淮就公司治理與發展,互動密切,王淮也秀出「無阻的」通行卡。(陳明仁攝)

再過2個月,2019年便將到來,這是公司法大幅修訂後的首個年度,企業無不繃緊神經,準備迎接遠比以往更大的檢視與挑戰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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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來自外部股東。新版公司法三讀通過,令外部股東的角色及其權限明顯比以往更重要,主管機關、司法機關與投資人三方面,對於董事會行使職權的合理性,也將有更嚴格的監督。

例如,董事會日後不得任意刪除股東的提案,董事會實質審查董事候選人的權利也被取消;此外,少數股東聲請法院指派檢查人、及對董事提起訴訟的門檻被降低,檢查人權限擴大後,甚至可以檢視特定交易的資料。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林宜信直言,新制實施以後,公司重要文件及交易詳情勢必被更多人士瀏覽,預料將引發資料外洩的相關爭議,依法設置公司治理人員、以有效協助董事會執行職權,是企業未來落實法令遵循的新考驗。

樂陞案加速改革  公司治理人員提高董事會效率

公司治理人員,又被稱為董事會秘書(大陸稱為董秘)或公司治理長,依照金管會新版公司治理藍圖,為了增加對董事資源,提昇董事會效能,在2019年起,第一階段先以金控、銀行、保險、票券公司及上市櫃券商為對象,連同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企業,均須設置公司治理人員;至2020年時,設置規範將會擴及券商、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者,屆時預期將有逾120家企業設有公司治理人員。

國內上市櫃公司除了有法務遵循人員,多普遍設有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這個新增的職務所為何來?又將在既有結構中扮演什麼角色?

「公司治理人員權責是提供工作底稿、差異分析,協助董事們以有限時間完成充分決策」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瑞彬指出,英美法系國家早已引進公司治理人員,這項職務在國外,平時就是負責股東會、董事會的籌備,並兼具檔案管理,股東資料管理,資訊披露事務功能,因此角色與原本的法遵、獨立董事並不衝突,也不會有治理功能疊床架屋的疑慮。

林瑞彬坦言,過去一兩年進入司法程序的上市櫃公司,有不少人被起訴刑事責任,若投保中心介入,不僅對全體董監事究則,甚至連會計師與律師也會成為一併求償的對象。「出事了,董事往往會說:『這些報表都是會計師簽核過的啊,我怎麼可能比會計師還專業、看得出帳目有問題?』但這種說詞,實務上極少被法官接受」,林瑞彬強調,設置治理人員的用意,就是要化解獨立董事在行使職權時經常遇到的資訊落差,「你(治理人員)跟內部要一大堆資料,人家有時候難免覺得你在找麻煩,未來作業當然會較繁瑣,但這種種都是為了避免董事以後出事,」林瑞彬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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