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淑娟專欄:環評要取消否決權?當務之急應先恢復行政聽證

2018-10-16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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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地區案後又引發外界討論環評要取消否決權,圖為中油觀塘案環評大會。(資料照片,甘岱民攝)

觀地區案後又引發外界討論環評要取消否決權,圖為中油觀塘案環評大會。(資料照片,甘岱民攝)

每次在重大環評爭議案之後,環評制度就再度成為討論焦點,10月8日觀塘工業區(港)開發案在官派委員護航下強勢過關後也是如此。我們期待環評能公正審查,發揮「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功能,但實際上政府卻可以操縱自如,在這種情況下,各方人馬的生死相搏意義又是什麼?而環評變成民間抗爭的場域,恐怕也是23年前立法時始料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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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每當這個時候,就有人提起環評否決權該不該存在,行政院甚至已研議取消,但現在有否決權都這麼不顧環境、且明目張膽下指導棋,一旦取消否決權情況勢必更糟,那還需要環評嗎?而如果沒有環評,對台灣真的比較好嗎?這些都是嚴肅的問題。我們追求經濟與環境的平衡,但要把短期的經濟利益、跟長期的環境代價,放在同一個天秤上衡量,本來就是一件困難的事情。

就因為困難、所以才要小心,這就是為什麼要有環評制度的原因。與其說環評是一種價值取捨,還不如說環評是一種科學,至少在有限資訊的前提下,在得到什麼、失去什麼之間盡量做出最公正客觀的決定。

而要讓環評盡量朝向這個方向,在談否決權是否取消之前,當務之急應該做的兩件事,一是開發案送審前先做好環境把關,二是審查時加入行政聽證制度。

一、開發案送審前,就應該做好環境把關

1980年代台灣爆發石化污染、林園廢水等環保公害事件,引發社會抗爭,多位學者建議引進環評法為環境把關,在前、後兩任環保署長趙少康、張隆盛支持下實施。不過當時台灣環保法規還不健全,擔心如果比照美國制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己審,例如六輕開發案由經濟部審查、科學園區由科技部審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支持這些開發案,可能球員兼裁判。

最後決定在環保署下成立公正的「環評委員會」,並給予委員會准駁權,為環境雙重把關。這也成為我國環評制度的兩個特點,但也引發許多爭議。

最明顯是開發單位在規劃時不管環境問題,甚至到環評會就直接說,這個案子行政院已核定,經常為了這個跟環評委員吵起來。發現案子很難過關,於是就有人說,一個重大開發案怎麼可以讓幾個環評委員決定?所以就順勢提出修法,環評審查只提供專業意見,否不否決就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

這真是一串倒因為果的辯論,重點不在環評會有沒有否決權,而是這個案子在行政院核定過程中,有沒有好好考量環境因素,例如:在缺水地區蓋耗水產業、在特定農業區做都市計畫變更、在空汙嚴重地區做加重空汙的開發,這些不必等到環評審查就可以直接駁回,何需到環評會爭個你死我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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