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法》子法修法訂「亞泥條款」展延礦權要環評

2017-05-02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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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今(2)日預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重新檢視所有開發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調整必須進行環評的開發行為。圖為民眾抗議。(資料照,陳明仁攝)

環保署今(2)日預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重新檢視所有開發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調整必須進行環評的開發行為。圖為民眾抗議。(資料照,陳明仁攝)

環評制度上路22年首度大翻修。環保署今(2)日預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重新檢視所有開發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調整必須進行環評的開發行為。新法除了訂出「亞泥條款」,明訂未來礦業用地如果位在環境敏感區位或有一定規模,就必須實施環評;另一邊也放寬環評限制,日後都市內的土地開發行為如都更、或是裝置容量未達2000kW的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等,都不需要再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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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林全去年上任時,即點名環評制度應該要更明確、更有效率;日前亞泥新城礦場在未經環評的狀況下再度獲得20年礦權,也引發外界反彈、呼籲環保署盡速修法。環保署因此展開《環境影響評估法》實施後首波大幅度修法,重新檢視所有應環評及不需環評的開發行為。今日環保署正式公布2項《環評法》子法修正草案,針對礦權展延部分,明定礦權展限等同新申請礦業用地,也就是說,只要礦權位置位於特定環境敏感區、或達一定規模以上,就要實施環評,此外更會加嚴探礦、採礦及土石採取的環評規模。

天然氣、油品管線等 長度超過5公里要環評

另外同樣必須加嚴環評規模的項目,還包括天然氣或油品管線、以及都市內的石油、石油製品貯存槽。環保署指出,有鑑於高雄氣爆案中石化管線對高雄市區造成重大工安危害,未來天然氣或油品管線舖設長度在都市內只要超過5公里、非都市土地超過30公里,就必須進行環評;位在都市內的貯存槽總儲存量超過1萬公秉,也必須環評。此外,天然氣貯存槽也被新增至應實施環評的項目。

面對特定農業區面臨的開發爭議,環保署也指出,為了配合全國區域計劃中盡量避免變更「特定農業區」使用的規劃,新版草案把「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正式列入環境敏感區位的範圍、同時也刪除「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使用」等文字。這也代表新法上路後,全台總計29萬公頃的農地如果開發面積超過1公頃,都必須經過環評。

加嚴之外,新法同時也放寬部分開發行為的環評要求。在都市土地開發部分,環保署指出,考量都市計畫審查內容和環評多有重疊,因此未來各種會經過都市計畫審議的土地開發行為如高樓建築、都更、旅館、大型購物中心、展示會場等可都可以不用再做環評。

廢棄物再利用 可免環評

環保署也配合新政府政策,放寬部分開發行為可以免環評。好比為了響應循環經濟政策,既有的工廠若要申請廢棄物再利用、並把廢棄物用來做生產原料,不需要經過環評許可。另外,面對再生能源將大規模發展,新法也明定裝置容量沒有超過2000kW的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可免環評,同時也增訂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地熱發電機組應實施環評。

除了重新介定要做環評的開發行為,加快環評審查速度也是環保署改革方向。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即曾指出,除了重新介定需要環評的項目,未來也將推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把關開發行為;另外開發行為若對環境沒有顯著影響、不需要進入二階環評的話,也將把專案小組會議控制在3次以內,避免類似議題重複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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