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法大變革:10年沒開發須重做環評 環差審查後可變更環評結論

2017-09-20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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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20日預告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除了強化政策環評功能、增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功能等,也新增環差審查後可變更或廢止環評審查結論等條文。圖為環保團體在環保署外召開記者會。(資料照,蘇仲泓攝)

環保署20日預告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除了強化政策環評功能、增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功能等,也新增環差審查後可變更或廢止環評審查結論等條文。圖為環保團體在環保署外召開記者會。(資料照,蘇仲泓攝)

環評機制睽違15年大變革!環保署20日預告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條文倍增至66條,除了強化政策環評功能、增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功能等,也新增環差審查後可變更或廢止環評審查結論等條文。主導《環評法》修法的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表示,許多修正條文背後都有重大環評爭議的「身影」,希望提升環評審查公信力,建立明確、有效率的環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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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法》於1994年上路,後來陸續經過3次修正,近年面對產業不斷批評環評是投資「絆腳石」、不確定性高,環保署去年開始啟動環評變革計畫,日前先進行《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2項子法的修法作業,今日則正式公布《環評法》母法修法版本。

其中在修正環評審查結論效期部分,詹順貴指出,近年許多東部海岸的渡假村開發案,就是早年通過環評、景氣不好後暫緩開發,過了許多年又送案,因此未來將明訂環評審查結論公告後,5年未開發或停工的話,就要提送環差審查。若環評通過10年後沒有開發,環評結論就失效、必須重做環評。

這次修法也加嚴環差、環調書及因應對策審查,明訂若環評委員在審查中發現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有權變更、甚至撤銷原本的環評審查結論。詹順貴舉例,近期爭議的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即是通過環評多年後再開發,發現更多生態及一級保育類動物,環境條件與過去明顯不同、卻無法讓開發案退場,因此修法新增可修正既定環評結論的法源依據。

新法也新增迴避規定,要求機關代表的環評委員必須迴避案件審查,如在審查科學園區開發案時,代表科技部的官員就不得參與。這項規定也可避免過去台東美麗灣開發案中,台東縣政府官員兼任環評委員審查的爭議。

針對外界關注的重大開發,新法也將指定部分開發行為要成立監督小組,小組可要求開發單位提供完整資訊,若業者不提供、迴避監督,則環保署可依情節適度裁罰。另外環保署也將對開發程度不同的開發案訂出不同的監督期限,僅在開發過程中有環境影響的高樓或住商開發,未來考慮在開發行為完成後就停止監督,但工業區、電廠等則會列入永久監督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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