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淑娟專欄:環評要取消否決權?當務之急應先恢復行政聽證

2018-10-16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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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國光石化案早已隨風而去,但前國光石化董事長陳寶郎說過一段話卻讓我至今難忘。他說:「以後不要像國光石化一樣讓廠商自己找地,環評時又說影響生態、沒水,這樣廠商很累,內政部、經濟部、環保署、農委會要把國土規畫做出來,讓廠商去該去的地方設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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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講的非常有道理,如果這些機關做好該做的事,還會有環評這些爭議嗎?但話說回來,國光石化的地是廠商自己找的嗎?陳寶郎會不知道他找的彰外海岸是一塊生態豐富的地區嗎?只能說國光石化把環評的政治性演得太過傳神。

環評效率不彰也經常受到批評,而最主要的原因出在環評書不實記載。顧問公司與業者有委託關係,往往把開發案對環境的影響避重就輕、甚至偽造。環保署負責環評科的單位不只是接案、排審這種中介角色,而是要審核環說書內容的真偽,而不是整本丟給環評委員看,環評委員沒這麼厲害,他需要很多幫忙。

而這就是官派委員之所以存在的理由,是要這些官方代表本其專業,指出開發案的不合理處,這就是官派委員該做的事,而不是配合政策當投票機器人。

二、環評審查應恢復行政聽證

環評法32條,一半的條文都出現爭議,23年來環評法的母法共修了三次:1999年一次、2002年兩次,最重要的一次修訂在2002年12月17日,修正第12條,原來二階環評應舉行「聽證會」,被改成「公聽會」。

2002年12月17日,環評法第12條修正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評估書初稿後三十日內,應會同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其他有關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進行現場勘察並舉行公聽會,於三十日內作成紀錄,送交主管機關。

一字之差,天差地遠,聽證會有法律授權,針對關鍵議題由各方代表充分辯論,並做成記錄,日後行政機關如何裁量這些意見,採納與否都必須有所說明。但公聽會多半只是跑程序,形式重於實質。

環保署修法的理由是,二階環評的聽證程序,性質、目的跟《行政程序法》規範的聽證不同。這種理由有待商榷,因為目前國內法令中有完整聽證依據的,就是2001年12月實施的《行政程序法》,而環保署在行政程序法實施後次年,就修法取消二階環評聽證會,明顯有逃避聽證之嫌。如今環評爭議愈來愈大,基於「程序透明、民眾參與、程序正義」的核心價值,應修法重新恢復行政聽證。

而或許「環境影響評估」應改成「台灣永續評估」,一個開發案能不能做,應該用永續的觀點去看,同時納入多種價值。而這必須建立在程序正義、資訊公開的基礎上,並納入聽證及投票制度。或許跳脫環評的思維,才能打開環評的困境,也才能找到其他的選擇。

*作者為獨立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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