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3月7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其中引發最大爭議的是刪除「第7條之1」民眾可以檢舉的11個項目(如附表)。另修正第63條、63條之2民眾舉發不記點。然而,這些1200元以下罰鍰所謂「輕微違規」(第56條第2項「停車時併排停車」處2400元),對行人的阻礙、安全的風險卻差異甚大,未來立法院審查時務必要求交通部提供分析數據、並有所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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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方便不能造成別人的不便
去年4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此條例修正案,在「第7條之1」增加13項民眾檢舉道路違規,交通部認為修法後可以「強化道路交通安全」。但不到一年卻提修正案廢除這些可檢舉項目,交通部長王國材在4月3日立法院公聽會中說:「當時的氛圍是行人地獄,但做了以後民怨非常深,必須做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