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棋龍觀點:還我路權沒那麼難

2023-08-27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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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0日,行人零死亡推動聯盟舉行「還路於民大遊行」。(資料照,顏麟宇攝)

2023年8月20日,行人零死亡推動聯盟舉行「還路於民大遊行」。(資料照,顏麟宇攝)

一群人到凱道集會要求「還路於民」,是誰剝奪了行人路權?是誰剝奪了行人生命、健康權?是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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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改善台灣交通安全,由司法推動,一步即可見効:將在人行道上撞死人的,以間接故意殺人判處;撞傷人的,以傷害或殺人未遂判處。法律上非無依據,在解釋而已。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斑馬線為行人專用,開車肇事者皆知行人會循班馬線過馬路,且行人亦確信走班馬線很安全而疏於閃避。開車往行人專用道衝撞可能會撞到人,應為駕駛人所明知且得預見。尤以有駕照的駕駛人更知遇行人穿越道有人時,車輛即暫失其通行路權。既明知且可得預見,則撞人致死傷,即可解為間接故意。

全國法官若有一人敢這樣判,交通必立刻改善,有如下一實例可證。

上世紀80年代初,國內興起飆車風,先是在淡水戰備道,之後擴及南北。在台中,則在文心路。每天晚間,飆車族成群結隊,在馬路上狂飆競速,路旁群眾圍觀,肇事死傷累累,法界皆曰「無法可管」,祇能由檢警到場勸導。

某日,台中地檢署內勤檢察官(蔡瑞煙或吳星瑩)與記者談飆車族事,記者說,公共危險罪就擺在刑法,是你們不用。檢察官翻了翻法條,立刻報告首席檢察官李光化(當時不叫檢察長),立刻召來警方開會,決定逮到飆車一律以公共危險罪嫌收押(當時檢察官有羈押權),當晚開始執行,果然收押了一批公共危險飆車嫌犯。次日經媒體報導,南北飆車風就此戛然。

法界向以保守為傳統,車禍率皆以過失論,其理由謂,肇事者開車上路都非蓄意要傷人或殺人,故以過失論。以此推論,若在鄉村水源區毒魚,毒死飲用溪水的村民,法官可以採信投毒者不是想殺人,但,他知道那是村民飲用水,投毒時必知村民喝了會中毒,只是僥倖認為,若「萬一」有人喝而中毒,「算我倒楣」,這「萬一」,解釋上就是在投毒者預期中,這是不是間接故意?司法總自以為是從嚴解釋法條,遠離了立法意旨而脫離了現實社會及民意,無異縱容或鼓勵犯罪。要改善交通,還要司法官(含檢察官)們,勇於任事。

台灣的法官很不尊重生命、健康權,在判決資料庫中隨處可見,有關車禍之刑事判決,若非經證明蓄意,都以過失論。民事部分更離譜,例如把名車撞壞板金車燈,可能判賠百萬;把人撞斷手腳,祇判賠10幾萬。把人撞死,除強制險理賠外,死了活該。生命權、健康權被踐踏,價值比車輛不如。至於車禍醫療支出,判決是用被害人自己繳費的健保給付抵償,被害人繳的保費是替肇事者保險。

司法官職務由憲法保障,待遇優渥,司法是要保護國家法秩序,服務人民。但台灣的司法官卻多在法條間咬文嚼字賣弄「獨具法眼」,常常遠離法官司法之本旨。也因司法之縱容,駕駛人都可圖僥倖,橫衝直撞如入無「法」之境,車禍致死較日本高六倍,其來有自。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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