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翰興觀點:民國未滅,何效新莽?

2017-12-1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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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條例通過後,蔣介石與「中正」相關建築、名稱首當其衝。(盧逸峰攝)

促轉條例通過後,蔣介石與「中正」相關建築、名稱首當其衝。(盧逸峰攝)

日前立院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其中有關蔣中正銅像與中正之名的學校或校名,是否皆須除去?教育部潘部長與行政院發言人徐大律師國勇,未能口徑一致,致生疑義,筆者有不同見解,容待後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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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查,《韓非子》有白馬非馬故事:他說有宋人能以「白馬非馬」,辯贏大眾,然見他過關口,仍乖乖繳納稅金。足見,人的巧妙言說,能使一國折服,然未必能禁得起一個人客觀論證與推敲。是以,促轉條例不是神學,神聖不能質疑,自應就法學觀點,茲事體大,必須考究其效力。

次查,促轉條例第2條2項2款:「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等語,定有明文。同法第5條1項:「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之合法性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之歷史教訓,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或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等語,定有明文。承前,何人可對於其他特定人,主張財產處分,上開第5條並無明文,是否符合「請求權基礎」定義,而發生法律效力?容有疑義。

又查,《臺中高分院98年上易字279號民事判決》其要旨引用王大法官澤鑑意見認為:「完全性法條即所謂請求權基礎,而請求權基礎,即某項支持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請求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之法律規範。若法律均無何人得向何人請求,或何人應向何人給付之文字,故其本身均非規範一方得向他方請求給付之完全性法條,而僅為定義性或補充性法條,不能產生法律變動效果」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雖然有促轉條例第2條、第3條與第5條規定,然其並不符合「完全性法條」的依據,至多能算「解釋性」和「定義性」法條,不能發生法律效力,是以,促轉會亦不能要求任何人就所謂威權通知者紀念物,為相關處置。再者,既然聲稱仿照「德國」轉型正義,則「德國」民法學說,豈可無視?無怪乎,身為徐大律師國勇,對全面撤除改名,有所保留,其來有自。

國立中正大學。(取自網路).jpg
促轉條例通過後,各級以「中正」為名的學校要不要改名?圖為國立中正大學。

末查,《高雄高分院100年上字第113號民事判決》要旨認為:「民法第1084條第1 項所定之子女應孝敬父母,係源自我國傳統孝道之倫理觀念及民法思潮,不屬於為人子女者行使所有物所有權之法令限制。」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即使不承認學說實務公認的「完全性法條」,但促轉條例法第5條,僅屬政治語言,依上開判決同旨,前開民法與促轉條例規定,皆僅為宣示意義,不能作為民法第765條所有權限制蔣公銅像或紀念物的法令依據。試問:誰敢說,促轉條例可以超越一切,成為法學上的「新發現」?

綜上所述,《通鑑紀事本末.王莽竄漢》:王莽篡漢後,因為劉姓為卯金刀,所以盡廢一切有關的制度與字樣;且王莽又以為天下無事,故就:地理、官制、學術,一併更動,或易制,或更名,焚膏繼晷,好不熱鬧,也苦了當時百姓,與撰寫《漢書.地理志》的班固。然新莽國政荒廢,訴訟不平,遂起禍亂,身死國亡。

承前,今勞基法、年金變革、長照需求,國事焦頭爛額,執政者卻致力於更名與考古,不知是何打算?民國未滅,何效新莽?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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