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國民法官制與陪審制,庶民怎麼看?

2020-07-23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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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制度的司法改革,並沒有非陪審制不可或非國民法官制不可的鐵律。陪審制不能與國民法官制併行,這是法安定性的基本原則,減少混亂與爭議,避免司法制度產生自我衝突的扞格內難。(資料照,柯承惠攝)

審判制度的司法改革,並沒有非陪審制不可或非國民法官制不可的鐵律。陪審制不能與國民法官制併行,這是法安定性的基本原則,減少混亂與爭議,避免司法制度產生自我衝突的扞格內難。(資料照,柯承惠攝)

台灣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下,只要不虛構、不捏造犯嫌事實,愛怎麼告就怎麼告,可以「告飽告滿」。自訴必須委任律師,而且限定自訴人就是直接被害者,否則法定要件不滿足,自訴會被法院裁定駁回。至於告訴、告發或任何檢舉形式,都必須先由檢察官偵查,偵查結果若是提起公訴,案件才會繫屬於法院。審判制度要如何變革?不能抱持自己不進法院、不會犯法,就對此毫不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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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訴訟都是生活的一部分,小如交通罰單,大如刑事判決,庶民如你我,應該關注訴訟制度如何變革,尤其當法界人士熱議「國民法官制」與「陪審制」的此時此刻,我們更應該注意立法院到底要通過什麼樣的《國民法官法》。

20200720-立法院召開臨時會對國民法官草案進行表決。(蔡親傑攝)
當法界人士熱議「國民法官制」與「陪審制」的此時此刻,我們更應該注意立法院到底要通過什麼樣的《國民法官法》。(資料照,蔡親傑攝)

評斷《國民法官法》,我們應該注意國民法官如何產生、如何決定。城鄉之間,國民法官是否會存在結構上的差異?例如台北市的國民法官與台東的國民法官,能不能夠確保素質相同?或是透過什麼樣的機制,可以讓司法獨立與審判品質,能否在不同城鄉獲得比較一致性的保障?

其次,我們要注意審檢辯與被害人或其家屬的四角關係,如何在《國民法官法》定位彼此的關係,例如權利與義務、訴訟程序、職業法官或國民法官的迴避制度、檢辯的攻防辯論程序、被害人能否獨立上訴等等。審判制度最基本要件之一,就是能讓被告與被害人或其家屬等雙方,不是接受「一判定終身」的無可救濟,而是在判決後,雙方若不服判決,可不可以依法上訴與獲得訴訟救濟。任何審判制度,都不能避免誤判的可能性,因此訴訟救濟是最基本的要求,否則審制變革不可能帶來更公平的結果,對於司法公信力,永遠不會有正面的促進力量。

第三,我們應該問問立法委員,對於立法院審議中的《國民法官法》,立法理由是否完備?是否經過充足的討論?有沒有任何適當且完備的立法思慮與系統性考量?這麼重要的司法改革,寧可事緩則圓,緩議不是擱置法案,而是要讓法條的完備性盡力十相具足。匆促通過法案,將來若產生結構性的禍害,致使審檢辯與被害人均感不滿,這樣的司法改革不僅「掉漆」,也會是「綠色災難」。

第四,評議應該如何進行?評議前的法庭活動,如何讓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保持主觀與客觀的中立性?直言之,就是面對被告與檢察官雙方,無論職業法官或國民法官,都能保持中立性,不會有預設立場。這是司法獨立的核心要件,也是審判獨立的具體表現。

許宗力精心打造國民法官政策,卻和民團產生「最遙遠的距離」。(柯承惠攝)
匆促通過法案,將來若產生結構性的禍害,致使審檢辯與被害人均感不滿,這樣的司法改革不僅「掉漆」,也會是「綠色災難」。圖為司法院長許宗力。(資料照,柯承惠攝)

第五,現行制度下,既然被告與檢察官都無權挑選職業法官,只能依法請求法官迴避,準用這樣的「法官法定原則」,檢辯雙方是否無權過問「國民法官」如何決定?至於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若與被害人或被告有特定的關係,例如血緣、民事委任或聘僱等法律關係,此時是否要規定應迴避的特別規定?現行《刑事訴訟法》已有類似的明文規定,是否全部準用?抑或是還要加入其他特別規定?

第六,哪些案件適用「國民法官制」,到底有何學理依據?或是根據司法實務經驗訂出合理的區隔標準?這樣的差別適用,是否合憲?能不能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的檢驗?這是從憲法評判的巨觀角度,也是整個訴訟制度在法安定性的整體性與系統性評判。

最後,社會科學不存在自然定律,只有人造法則,證據法則、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都必須透過實務判決累積審判共識與一致見解,這樣的司法公信力,不僅有內部公信力,也就是職業法官認同與適用於判決,也會有外部公信力,換言之,社會大眾與涉訟者都可以信賴審判制度。

審判制度的司法改革,並沒有非陪審制不可或非國民法官制不可的鐵律。陪審制不能與國民法官制併行,這是法安定性的基本原則,減少混亂與爭議,避免司法制度產生自我衝突的扞格內難。

民進黨不是假改革,蔡總統也沒有背棄先前的承諾,能不能推動司法改革,並不是等同於陪審制實施。民進黨是立法院多數黨,以「完全執政,完全負責」而論,必須向歷史負責,也必須為國民法官制擔負全責。往後還有修法調整的空間與可能,只是現在的法案應該如何訂定?這是司法史上的大事,也是蔡總統非常重要的政績之一。立法院的立委們,必須向人民負責,也必須承擔司法史上的重責大任。

*作者為自由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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