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大性侵案》呂秋遠:529、607之類的會議,是把性侵害當作LEVIS牛仔褲在賣嗎?

2016-09-25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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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PK1913@Wikipedia / CC BY-SA 3.0)

輔仁大學(PK1913@Wikipedia / CC BY-SA 3.0)

明天原本有節目要找我去與夏老師對談,不過因為開庭的時間剛好不湊巧,而且對於這件事,我一定沒有其他長期關注這個議題的朋友清楚,所以我就把「個人觀點」直接在臉書上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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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最大的問題在於工作小組,不論是誰主動說要設立,都不應該出現。同學主動要求,老師要拒絕;老師主動設立,那就更無言。什麼529、607之類的會議,這是把性侵害當作LEVIS牛仔褲在賣嗎?還有不同的日期編號是怎樣?

性侵害案件,在地檢署偵查時不公開,在法院審理時也一樣,各種資訊都要替當事人保密,工作小組就是一個把所謂的「被害人」的資訊拿來給全系,甚至外校人士也可以參與的說明會、工作小組組織,不就是一種公審的機構,完全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定,這樣可以理解嗎?

性侵害案件不是老鼠會,不用發行公開說明書好嗎?現在還有會議逐字稿是怎樣?名字、個人資料、過程,什麼都有,現在是文化大革命的工作小組就是了?

如果把學生當作自己的孩子在照顧,那麼就更不應該把「培力」理論拿來「實驗」在系上學生。她同意,是她缺乏自覺,老師應該阻止;她反對,那就更不能這麼做。這是性侵害案件,不是在賣亞培恩美力。

夏老師某些話,就算身份是法官、檢察官,都不適合說,例如「八樓的情慾流動」、「不要站在被害人的立場」等等,老師怎麼可以這樣批判自己的學生,難道夏老師是柯南,已經知道真相只有一個?更何況目前的「真相」是,被告已經被起訴,雖然還沒判決,但是至少夏老師的「調查結果」不是唯一的版本,必須等法院釐清不是嗎?

我知道,夏老師認為,這是「誣告」。站在這個立場上,她男友的文章就是對夏老師的污衊。然而,是不是誣告,不就是等法院判決無罪以後,被告如果認為被冤屈,就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即可,何必自己在沒有調查權的情況,發動類似公審的會議,認定就是誣告?現在夏老師跟她的支持者,持續不斷的「暗示」這是誣告,在審理尚未終結前,是不是對她的被害學生太殘酷?被告是她的學生,被害人也是,手心手背都是肉,難道一定要在法院還沒判決前,自己咬下一塊肉來證明自己是對的?

關於認為被害人男友發表文章的內容有誤,那麼就直接提告加重誹謗,讓地檢署來釐清就好,為何要一直強調「與事實不符」,卻遲遲不肯提出告訴?告訴期間還有二個月,快提吧!

在這個事件裡,老師應該做些什麼?

不是對被害人因為「傷害心理系所」道歉而滿意、不是稱呼同學為「女士」、不是強調自己因為輿論而受多少傷、不是同意或主動召開工作小組「審查事實」、不是公開被害人的資訊、不是點名諸多「網路名流」(聽起來很像機車的名字)的指控。

而是依法處理,私下關心學生,提供課業上、心理上的照顧,不要在公開場合討論這件事,讓系上回歸平靜,然後在司法調查與審理告一段落後,做該有的檢討與處分。

可是,現在老師就像是鬥士或烈士一樣,為了自己的名譽在叫陣。要搞清楚,這件事被害人「主觀上認為」是性侵害案件,老師就算「客觀上認為」不是,也要等司法機關審理後,再來為自己喊冤,現在就急著用非法、不適當的工作小組,來定調這件事,要別人怎麼想?而且,老師沒有權力認為是或不是啊!就算不是,未來背誣告的也是那位「被害人」,在審理期間不斷要求被害人重複陳述,再以老師的理論與權威壓迫被害人說出不一樣的話,發動全系師生調查真相,這是對的?我也是醉了。

言僅於此,夏老師,以您長期身為社會運動工作者的經歷,您可以稍微溫柔一點,不要這麼冷酷,人生不是只有理論,而是有很多說不出的苦啊!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呂秋遠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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