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總統到底怎麼看自己推動的政策?社會住宅政策跳票,沒事,前總統蔡英文時代就跳票了;少子化辦公室根本沒成立,無妨,蔡英文時代就編了錢從沒看到辦公室;國軍第四軍種(資通電軍指揮部)蒸發,管他,那是蔡英文授的旗。
無罪判決不表示真的無罪─古有來羅織,今有梁文傑?
賴清德自己推動的「國安十法」,看起來是認真的,即使多數也是從蔡英文時代就修立的法,立法院延會期裡,煞有介事地委員會開審,從國安法到反滲透法,前者是言論入罪,直接行政裁罰─從罰款到下架,後者更厲害,條條修正都「誅心」,不但將「擬參選人」納入規範,連參與選舉罷免、乃至公民投票都在規範之列,最神奇的還增訂「灰色地帶」條文,簡直包山包海,只要是個團體,全部都在「灰色地帶」之中;甚至主管機關「認定」就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做出宣告解散之判決,儘管立法院朝小野大,相關修正案要三讀的可能性極低,但從立委的提案與發言,足證民進黨的「真心」─真的容不下他們選不贏的在野黨,才會費盡心思想出這個「巧門」,只是不知這是掘在野政黨的墳?還是挖自己的墓?
《反滲透法》在二0二0年三讀通過時,民進黨是立法院絕對多數,只舉行過一次公聽會,四天後即「逕付二讀」,經過五個小時的發言與逐條表決,最後國民黨退席,場外則有部份團體動員抗議,這是蔡英文「抗中保台」的代表作之一;然而,根據法務部統計,反滲透法實施六年以來,檢察機關累計起訴一百二十七件,確定有罪者五人,平均刑期三到六個月,看起來,定罪率極低,但期間被偵辦者不計其數,二0二四年大選期間,被偵辦者多達四百七十七人,近八成不起訴,檢察機關費盡全力「抓匪諜」,結果抓到府院黨。
就像《國安法》修正理由之一,即「檢察官舉證不易」,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備詢時脫口而出,「有時候但判決無罪,並不代表真的無罪。」一句話逆反「無罪推定」司法準則─雖然經起訴但未判決前不能推定為有罪,梁文傑認為,「判決無罪,只是沒辦法證明當事人有符合法條規定的罪證而已。」此言不可謂錯,但司法入人於「罪」,本身就要以最嚴謹的程序和證據,豈能因此放寬入罪要件,這不只是嚴刑峻法,簡直近乎羅織了。

不待修法,「灰色地帶行為人」─「中華鯤鵬會」早被解散了! (相關報導: 風評:六年三修國安法─是匪諜多?還是民進黨毛病大? | 更多文章 )
隨便舉例,民進黨立委對於將「擬參選人」納入《反滲透法》規範,司法院及法務部則提醒,由於《選罷法》對「擬參選人」缺乏明確定義,修法時應明確界定範圍,以符「罪刑法定原則」與「刑罰明確性」;現行法律,諸如《政治獻金法》即明定擬參選人設置獻金帳戶時,就要納入規範,且在確定不參選後,該帳戶一樣要申報,這樣的規範合情入理,畢竟不能借「擬參選」斂財,政治獻金法已經明定不能接受陸港澳和外國人的獻金,梁文傑聲稱「未登記參選者接受資助則不構成犯罪」並不符合法律現實,依政治獻金法,除了罰鍰可以加倍,重者可處五年以上徒刑。民進黨立委的提案加重刑度到「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意思是收了不該收的錢,就非得入監不可,同樣的,司法院和法務部也認為,提高最低刑度,可能導致情節較輕案件刑度過重,不符罪刑相當性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