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於立委任內的助理費轉辦公室公積金案,二審判決「貪汙無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有罪,但均屬六個月以下微罪,可易科罰金;於她個人最重要的,是可以依法回復原職,並競選連任;於全台數百涉入助理費案的各級民代,以及卷證堆積等待起訴或判決的司法官而言,這是不是一個「助理費除罪」的「關鍵判例」?才是最重要的,司法的衡平與正義,始終是每一個個案的根本核心。
立委議員助理費標準不同─憲法法庭駁回統一解釋的機會
遺憾的是,高虹安案原本真的可能成為一個「統一司法心證」的判決,因為高等法院曾經暫停審理,理由一是立委助理費之法源《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欠缺「法律明確性」,二是該法與《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理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猶有疑義,除假藉人頭中飽私囊的個案外,絕大部份因制度意旨模糊造成不必要紛爭,高院認為只有制度面解決問題,才能讓各級民代有所依循,解決訟累。
但憲法法庭直接駁回不予受理,換言之,高虹安案還是個案判決,不能「嘉惠」其他助理費案,而立委助理與議員助理之「別」,也不可能因為高虹安案而取得一致的法律見解,更直接講,立委助理費除罪,大概不必急於這一時半刻,但議員助理費能不能除罪,就看藍綠立委願不願意伸出援手。而賴清德總統才嚴詞批評在野立委為助理費除罪,全台涉案綠議員不比藍議員少,這「修法黑鍋」,藍白真不必急著扛。
立委助理和議員助理薪資法源不同,一直是議員助理費易入罪而立委助理費不易入罪的主因。綠營側翼粉專以北市議員童仲彥涉案金額小於高虹安却判決貪污有罪且入監服刑,反諷「司法雙標」,但若對比北市清潔隊員送一只三十二元舊電鍋給拾荒老婦被判貪汙,雖可緩刑却被褫奪公權一年,可知司法之「標」何止一雙?而在司法官眼中筆下的所謂「貪汙」和金額大小基本無關。
議員助理費不是薪資,立委助理費是問政補助
議員助理費案易入罪,因為「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五條明定民代因職務關係的各種應由議會編列預算,這是民代實質薪資(補助),而民代助理費用定在第六條,包括總額上限和「得」聘人數,內政部過去一貫解釋是,「得聘」亦「得不聘」,議員只能以聘用之人報領助理費,報不滿就不能領,以人頭報好報滿就涉及「貪污」,童仲彥之所以人罪,是因為人頭助理證實自己是人頭;另一位去年被判決詐領助理費高達三百萬的民進黨前新北市議員王淑慧則是助理都是親戚!不是人頭也是人頭。去年中,「地方民代補助條例」修法,把第六助理費補助總額提高,「得聘」人數改成「應聘」人數,直轄市議員「應至少六人」,縣市議員「應至少二人」,就是在法律上要求議員非聘助理不可,也只有聘了助理才能申領助理費,但若「至少二人」都還搞出「人頭助理」,依舊涉嫌「詐領」,還是貪污。 (相關報導: 風評:陳玉珍大謬!高虹安又被坑一次! | 更多文章 )
回到高虹安案,綠營側翼崩潰指「立法(院)干預司法」,因為高院判決依據包括《立法院組織法》沿革與立法意旨、中央主計機關的定義,最重要的是立法院的函覆,都認定「編列預算支應立法委員公費助理經費,是補助立法委員問政需要所須的財力不足,本質屬於立法委員補助費性質」,和議員助理費「不屬議員實質薪資」大不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