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報稅倒數!手足之間若未事先協商誰來申報扶養父母,容易發生重複申報的情況,進而引發爭議。遇到這類問題,稅務機關該如何判定誰能申報扶養免稅額?
子女重複申報扶養父母,國稅局4大原則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當兩人或以上在同一課稅年度內重複申報同一位直系尊親屬的免稅額時,將依據下列四項原則進行認定:
1. 優先考量受扶養者是否有書面表示由哪位納稅義務人申報。
2. 若無書面意願,則看申報人之間是否達成協議。
3. 若被扶養人已經被法院宣告監護,則由其登記監護人負責列報。
4. 若前述方式皆無法適用,則會由稅務單位依照實際扶養情形判定最主要的扶養人來列報。
舉例來說,A與B為兄弟,皆在同一年報稅時填列扶養70歲的母親,造成重複申報。A主張自己每月固定匯款1萬元作為孝親費,並提供陪伴母親的照片為證;而B則表示長期與母同住,並出具母親簽署的書面證明,表明由B負責照顧生活起居。最後,國稅局依據母親所提供的書面意願,認定B為可申報扶養免稅額的適當人選。
申報扶養不是先搶先贏!11類扶養事實證明一次看
事實上,財政部日前曾表示,所謂的「實際扶養事實」,可參考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的11大類證明綜合判斷,包含:申報扶養者與該直系尊親屬親等較近者、課稅年度與該直系尊親屬實際同居天數較長、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健康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為申報扶養者全民健康保險的依附投保眷屬。
實際扶養事實也可參考,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投保人身保險的要保人、申報扶養者負擔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的醫藥費、申報扶養者為聘僱看護工照護該直系尊親屬的雇主,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看護費用。
同時,可參考證明也包含,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的申請者,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長期照顧費用、該直系尊親屬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申報扶養者於課稅年度負擔其住宿費用及探視天數等其他扶養事實來判定。
責任編輯/林俐 (相關報導: 領退休金也要繳稅!他選錯請領方式「被多課21萬所得稅」,一文看怎麼領最划算 | 更多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