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若納稅人應繳的遺產稅超過30萬元,但手頭現金不足,依法可以申請用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只要該土地在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前就是被繼承人擁有,或是劃設後透過繼承取得,且中間未曾以繼承以外的方式轉讓,就可以用來全額抵繳遺產稅。劃設時間則依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上記載的公告日期為準。
沒錢繳遺產稅怎麼辦?國稅局教1招有望免繳!不怕房地產財產拿不到
財政部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150萬元,甲君僅遺留土地數筆,其中1筆為台北市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該筆土地是甲君父親民國35年買賣取得,甲君於民國90年繼承取得,依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該土地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民國62年9月14日公告)」,亦即該土地係於民國62年公告劃設為道路用地,甲君於劃設後因繼承取得該土地,且於劃設後至本次繼承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可全額抵繳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若有意申請實物抵繳,務必在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否則逾期將被加徵滯納金與利息。
資料來源:《國稅局》 (相關報導: 板橋、三重輸了!新北1地區房價最有爆發力,一年內狂漲超過10%未來可期 | 更多文章 )
責任編輯/梁溶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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