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騎士注意!為提升機車騎乘安全,降低因未戴安全帽導致的交通事故傷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自2月24日起展開未戴安全帽違規取締專案,最高可罰1,200元。透過強化執法,促使駕駛人養成正確的安全習慣,以減少頭部傷害帶來的嚴重後果。
1200元直接沒了!「1交通規定」2/24起大規模取締
根據交通部統計,未正確配戴安全帽者發生交通事故的致死率是配戴者的8.63倍,凸顯安全帽對降低傷害的重要性。警察局統計數據顯示,113年因未戴安全帽導致的交通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1,050人受傷,取締未戴安全帽違規案件達28,196件。雖然整體數據較112年有所改善,但因未戴安全帽導致的事故仍然造成重大傷亡,執法與宣導工作仍需持續推動。
此次取締行動將針對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的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騎士進行執法。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機車騎士應選擇符合標準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的安全帽,並確保帽帶扣緊、佩戴穩固。違規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機車駕駛人新臺幣500元,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300元。
局長戴台㨗強調,交通執法的目的不僅是取締違規,更是為了保護生命與提升安全意識。他期盼透過持續的執法與宣導,讓騎士養成「戴上、戴正、戴穩妥」的良好習慣。他呼籲所有機車騎士與乘客,安全無價,請務必正確配戴安全帽,確保每一次出行都能平安返家。
未戴安全帽罰多少
根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網站宣導,配戴安全帽有下列相關法律規定: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規定: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1)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2)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3)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規定:「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500元罰鍰。」
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0條規定,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該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規定配戴安全帽,且其安全帽應為全面式或露臉式,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600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責任編輯/蔡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