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弱勢民眾的權益,避免因為領取勞保年金而喪失社會救助資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6月30日正式宣布上路一項「勞保年金暫時拋棄」的全新措施。未來符合特定條件的民眾,可以向勞保局申請拋棄手頭的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讓有需要的家庭不會因為微幅調整的年金收入,反倒被排除在政府的社福防護網之外。
為什麼有錢領反而變成困擾?物價調高讓弱勢家庭失去社福資格
根據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保年金給付在核定發給後,原則上會按月核發到續領人死亡或不符資格為止。勞保局普通事故組組長劉秀玲對此說明,年金金額會跟著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的累計成長率進行往上調高。這項原本立意良好的抗通膨機制,近年卻成為部分弱勢民眾的變相負擔。
劉秀玲指出,社會救助法中明確規定勞保給付必須列入家庭總收入來合併計算。勞保局近來接獲許多弱勢民眾反映,因為按月領取的勞保年金隨物價調高了金額,導致整個家庭的總收入稍微超過了中央或地方政府訂定的救助門檻,結果反而直接失去低收入戶資格或是收容安置等更為關鍵的社會救助條件。由於勞工保險條例原本並未規範按月領取期間可以拋棄給付,勞保局在不變動母法架構的前提下,因應民眾的實際需求訂定這項暫時拋棄的新措施。
想拋棄年金有什麼限制?「這兩項給付」申請至少要持續一年
這項新上路的政策有著相當嚴格的執行規範。新措施僅開放民眾申請暫時拋棄「老年年金」或是「失能年金」,而且申請時必須是從當月起各期年金的全部金額都要拋棄,包含另外加發的眷屬補助在內,民眾沒辦法選擇只拋棄部分的特定金額。同時,這項申請也不具備追溯效力,無法要求拋棄申請月份之前的年金。
為了維持保險給付的安定性,同時防範有人透過技術性調整來巧取社福資格,勞保局規定每一次申請拋棄的期間至少必須滿一年。在拋棄滿一年之後,民眾才可以再度透過書面申請恢復發給年金。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過去已經完成拋棄的年金期間,事後是絕對不得申請補發的。如果民眾在恢復領取之後,未來因為個人考量想要再次拋棄,兩次拋棄的申請時間點應至少間隔一年以上。
在民眾暫時拋棄年金的這段期間內,該筆年金的金額一樣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的變動進行調整。未來民眾只要書面申請恢復領取,勞保局就會直接以調整過後的新金額發給,不會讓民眾的長遠權益受到打折。
中途過世沒領完的錢怎麼辦?遺屬權益與申請流程一次看懂
如果續領人在選擇拋棄年金的期間不幸死亡,相關的權利義務會如何移轉?劉秀玲解釋,續領人的法定繼承人不可以請領續領人生前已經拋棄的那些年金金額。符合規定的遺屬,後續仍舊可以依照常規請領遺屬年金或者是差額金。若遺屬最終選擇請領差額金,續領人生前「已領取」和「已拋棄」的金額,都會一併算入已領總額當中進行扣減。
勞動部特別提醒,拋棄年金是屬於重大的權利變更項目,只要經過勞保局核准之後就絕對不可以變更,且拋棄的金額在法律上會直接視同已經領取。民眾在提出申請之前,務必要自行審慎評估家庭整體的財務與社福狀況。 (相關報導: 勞保年資不夠、中年失業怎麼辦?勞保局曝1招「退休每月穩領1.5萬、再拿57萬退休金」 | 更多文章 )
如果年金續領人確定要申請暫時拋棄或恢復繼續發給年金,必須採取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書內應載明續領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以及欲拋棄或恢復的年金項目並親自簽章。申請日期的認定,將以原寄郵局的郵戳或送交勞保局當天的日期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