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在線》大學校長應如何選出?校務會議該插手到什麼地步?

2018-03-0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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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長遴選引發的風波,引發各界對校長遴選的討論,圖為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前台大校長陳維昭、孫震、李嗣涔、楊泮池22日出席台大春節團拜。(顏麟宇攝)

台大校長遴選引發的風波,引發各界對校長遴選的討論,圖為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前台大校長陳維昭、孫震、李嗣涔、楊泮池22日出席台大春節團拜。(顏麟宇攝)

最近好幾所大學在選校長時引起重大糾紛──包括陽明大學、文化大學與臺灣大學等。糾紛為何引起?主要有兩個因素:一是每個人對大學校長的期待各有不同,二是大家對遴選過程有不同看法。我們樂聞教育部最近說要盡快邀集各界組成一工作小組研商修法,進行「整體性、制度上的改革」,但更期望要走對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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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認為有資格擔當大學校長的條件有五:良好的道德操守、崇高的學術成就、進步的教育理念與熱忱、出色的行政與協調能力,又要有卓越的募款本領。這種「五項全能」的人才不能說一定沒有,但其實是可遇不可求!在現今的多元價值並存的社會裡,我們應該只能要求一位大學校長至少符合前述五項中的兩項,至多三項。若能達到其中四項,就屬難能可貴了。

於是,選出任何人來,都不可能令所有人滿意。然而只要是經合適、合法過程選出的校長,大家就應該給予支持;否則校園將永無寧日,並非大家之福。當然,如果校長的作為違犯學術倫理或有損校譽,或竟因其他因素成為學校的負擔,就應該知所進退,以維護大學應有的社會功能。

程序必然影響實質,校長產生的程序十分重要!良好的程序可以保證校長受到充分的支持,而能順利推行校務。反過來說,經不良程序遴選出的校長,一定滋生困擾。在從「人治」走向「法治」的過程中,我們還需要不斷摸索、學習。

1994年在臺灣,是大學校長產生方式的分水嶺。之前的《大學法》規定「大學……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聘任;……私立者,由董事會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該年公布的《大學法》規定大學校長的產生一定要經過「兩階段」(大學及教育部)遴選委員會遴選的程序。2005年版的《大學法》復將公立大學校長產生的程序由「兩階段」改為「一階段」(由大學組成遴選委員會,其中包括教育部遴派之代表)。

「遴選委員會」的做法其實襲自美國,然而我們卻學得不到位。首先,在美國相關的對應名稱是「search committee」,意指「物色委員會」。優秀的人才往往需要物色,甚至「三顧茅廬」才願意擔任;然而我們卻通常要求「參選人」須經提連署推薦書、簽字同意等程序。其次,美國的校長候選人原則上保密,校長遴選委員會也祕密開會。保密才能保證讓參與者無後顧之憂,以利招徠各方優秀人選共襄盛舉;然而我們卻通常要求參選人公開發表「治校理念」,甚至送到校務會議裡投「同意票」。

就會議的屬性言,基本上有「對事」與「對人」兩種的區別。舉例言之:校務會議、院務會議、系務會議等乃屬「對事」的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等就屬「對人」的會;這兩種「會」功能不同,原則上是要分別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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