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一律換補休,勞動部:違法

2018-01-26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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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強調,勞工加班雇主即應給付加班費,至於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資料照,顏麟宇攝)

勞動部強調,勞工加班雇主即應給付加班費,至於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資料照,顏麟宇攝)

勞動部26日發布去年訴願案件統計及類型分析,共計收到2007件。其中常見案例是勞工加班後,雇主未發給加班費或片面要求勞工補休而被裁罰,部分雇主認為加班一律採補休,應該沒有違法。但勞動部強調,勞工加班雇主即應給付加班費,至於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選擇權在勞工,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

勞動部表示,2017年統計收辦訴願案件達2007件,其中以《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服務法》為大宗,分別為640件、519件及351件,以上合計占比約75%。其中訴願決定撤銷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撤銷原處分者,共計169件,約有8.19%可因訴願制度獲得救濟。而訴願人不服訴願而提起行政訴訟部分,駁回計172件,占收到裁判案件之87.31%,與2016年度之81.82%相較,表示法院仍贊同多數勞動部訴願決定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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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以工作上出錯等理由扣薪 皆屬違法

勞動部表示,本年度訴願案常見案例中,第一是雇主以勞工離職未辦理交接,或於工作上出錯造成雇主損失等理由,扣發勞工最後1個月之薪水,以致被以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裁罰。勞動部強調,工資為勞工及其家屬維持生活最主要之來源,雇主不得以上述理由不給工資,如勞工確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未確定前,其賠償非雇主單方能認定,雇主可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但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加班要不要換補休,應完全依照勞工意願

第二是勞工於加班,雇主未發給加班費或片面要求勞工補休,以致被以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裁罰。部分雇主認為加班一律採補休,應該沒有違法。但勞動部強調,勞工加班雇主依法即應給付加班費,至於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其發動權及選擇權在勞工,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故於今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中,將加班補休應依勞工之意願選擇,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之規定,明定於第32條之1,以利雇主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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