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為國家元首,賴清德開口談國家,閉口說團結,但每開口皆引戰且必出錯。難得回復放假的「行憲紀念日」,賴清德為了與在政黨置氣,又鬧了自己一個大笑話,他說:「『憲法明文規定』,明年度的總預算,要在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審定完畢…沒有辦法如期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的話,談什麼憲政!」
一段話,讓全網瘋狂查找憲法,硬是找不到年底前審完總預算的「明文規定」;大法官「不足額」違憲判決已經夠讓人驚嚇,法學與司法實務界因為「籌安五大法官」實質分裂,駡聲不絕於耳,即使府院公布中選會人事囊括跨黨派組成都壓不下嘲諷譏評之聲,不知是否為此聖心不悅,在出席桃機三航廈北廊廳啟用典禮時,賴清德硬是擠出兩段話,硬駡立法院─當然是衝著在野政黨而來。
總預算限時審查,從來不是憲法的「明文規定」
持平而論,總統為總預算案卡關心急,情有可原,但不能沒事找碴,連憲法都掰錯,駡不倒在野黨,反倒為自己再添一樁笑柄。憲法本文有關總預算案的「明文規定」有:一,行政院要在會計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將下年度預算提送立法院(第五十九條);二,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第七十條);三,行政院對立法院包括預算案在內之議案認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提請覆議,出席立委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則行政院長應即接受或辭職;至於憲法增修條文更簡單,就是上述之第三點,認有窒礙難行時得提請覆議,出席立委二分之一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
憲法不論本文或增修條文,都未限制立法院到底何時「必須審完」總預算案,但總預算案與法案不同,立法院屆期未審畢之法案,換屆之後都得從頭來過,這也算是國會對法案表達不同意的另一種方式;總預算案涉及政府年度支出,由不得立法院天長地久,確實有時限的制約,但與憲法無關,而是訂在《預算法》第五十一條:「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之。」即使如此,《預算法》第五十四條則「明定」:「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換言之,憲法並明文規定立法院不能延遲審完預算,倒是法律明文規定立法院可以不依時限完成審議,且已備妥補救方案與程序。
賴清德自己做過三屆半的立委(第四屆未任滿參選台南市長並當選),他的幕僚再不熟悉國會運作,他豈能不知總預算案未能如期審畢,幾成「常態」。 (相關報導: 夏珍專欄:台灣人有對兆元國防預算說「不」的權利嗎? | 更多文章 )
預算審查拖過年是「常態」,基本不影響政府運作
事實上,在未能如期審畢預算還不是「常態」的早年(政黨輪替前),《預算法》也有補救措施(舊法第四十九條),而且,補救措施由立法院議定後通知行政院,主動權還是操諸立法院之手,在正式修法「明定」補救程序前,一度由《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辦理,慢慢成型為現行第五十四條,在這個法律框架下,總預算案即使未能審畢,真正影響的只有新興資本支出與新增計畫,但經立法院同意者亦不受限制,其餘各種稅費照收,法定義務支出(如人事費)和延續性計畫繼續。簡單講,以「杯葛總預算案」達成政治目的者,民進黨才是祖師爺,但基本影響不了政府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