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於十九日作成一一四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在未達法定評議人數的情況下,宣告《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違憲失效。此一判決,不僅引發憲政體制的劇烈震盪,也使司法權是否已跨越法治底線,成為全體社會必須正面面對的問題。
更關鍵的是,該判決並非單純的憲法見解歧異,而是出自一個依法根本無法成立的憲法法庭。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施行近年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明定,憲法法庭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同意違憲宣告者不得低於九人;即便依修正前舊法,也至少須六人評議。然而,當前僅有八名大法官在任,五名大法官竟仍逕自開庭、評議、作成裁判,程序違法之明確,幾無爭辯空間。
尤其荒謬的是,三名拒絕參與違法評議的大法官,竟被五人集體「自現任總額中剔除」,使原本不合法的五人評議,被人為包裝為「全體一致」。一個連中小學班會、社區管委會都不會接受的程序,竟堂而皇之地出現在國家最高憲法審判機關,這已不是技術瑕疵,而是對程序法治的公然踐踏!
更致命的事實在於,五名大法官之一的 蔡彩貞,在其不同意見書中,並未否認程序違法,反而坦承「人數確實不足,只少一人」,僅以「公益」與「保障人民權益」為由,主張仍可作成裁判。這段文字,已構成極其關鍵的法律事實:裁判者明知程序不符法律規定,仍選擇為之。在刑法評價上,這正是討論「明知故犯」的核心起點。
為替此一程序違法行為辯護,五名大法官進一步提出所謂「憲法沉默說」,主張憲法未就行使職權程序為細部規定,故得不受《憲法訴訟法》拘束而直接依憲法裁判。然而,此一說法本身即與憲法明文正面衝突。憲法第八十條要求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其「依法律」當然包括程序法之憲法訴訟法;憲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亦清楚規定,凡憲法規定事項,如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必須以法律定之。憲法的「未細部規定」,從來不是司法恣意填補的權力真空,而是立法保留的核心領域!
換言之,五名大法官不僅違反《憲法訴訟法》,更是否定了憲法本身所要求的「依法審判」與「程序法律立法保留」。在此前提下所作成的裁判,已不只是「違法」,而是違憲又違法!
在制度層次上,這正是憲法法庭「裁判化」所必須承擔的代價。過去在大法官解釋制時代,因其高度抽象性,刑責幾乎無從討論;但當違憲審查改以裁判形式,直接宣告法律失效、具體影響人民權利義務時,裁判權力的性質已與一般司法裁判無異。裁判化,必然責任化;權力升高,責任不會更輕,只會更重!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設置「枉法裁判罪」,本旨即在防止裁判者明知法律規範存在,仍違背而為裁判。該罪名不以動機不正為必要,更不因高舉「公益」而獲得免責。否則,任何法官都可以宣稱「為了正義」而不受程序法拘束,整個法治體系將瞬間崩解!
綜合觀之,這起「五人判決」所揭示的,已不只是單一判決的瑕疵,而是一個更嚴峻的問題:在當前政治結構下,是否出現了一群自認可以凌駕法律、替執政者圍事的政治化大法官? 當司法權從制衡權力,轉化為權力的工具,民主與法治也就名存實亡!
因此,指出「五恥大法官應有枉法裁判罪之適用」,並非情緒性的政治標籤,而是基於明確事實與法理所提出的制度問責。這不是政黨之爭,而是法治國的底線之爭。若明知違法仍可裁判而不必負責,下一步被掏空的,將不只是《憲法訴訟法》,而是整個憲政秩序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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