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接連以五位大法官作成高度爭議的裁判,從一一四年憲判字第一號,到2月6日一一五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程序瑕疵一再重演,外界已無法再以「偶發錯誤」或「見解歧異」輕描淡寫帶過!
前大法官生公早已為文「事不過三望五位大法官回頭」加以沉痛提醒,他指出憲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明文要求憲法制度的實施程序必須「以法律定之」,大法官不得自外於《憲法訴訟法》所設的成庭與表決門檻。然而,五位大法官明知法律規範存在,仍一再逕行裁判,顯示生公出馬,亦終究無法阻止五位大法官之恣意行徑。
那現在的問題是,「事已過三」,接下來我們要怎麼辦?
這答案恐怕已不在憲法法庭本身,而是在整個司法體系是否仍願意承擔法治國的最低責任。
依現行制度,憲法法庭既已裁判化,大法官依《法官法》即屬法官,其裁判行為在性質上與一般司法裁判並無二致。當裁判者明知程序不符法律規定,仍作成宣告法律失效的終局裁判,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所稱「枉法裁判」,便不再只是學理討論,而是具體可受審查的法律問題。尤其在上述憲法法庭判決及不同意見書中,已明白承認人數不足、程序不合,卻仍以「公益」或憲法法庭「不能停擺」作為理由繼續裁判,這就會構成刑法評價中「明知故犯」的核心事實。
在此情況下,真正站在守護憲政十字路口上的,已不是五位大法官,而是檢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檢察官對於犯罪嫌疑,負有啟動偵查的法定義務,不因對象身分高低、職位尊卑而有不同。中國國民黨既已依法提出告發,偵查程序的門檻事實上已經成立。此刻,問題不再是「要不要告」,而是「敢不敢辦」。若檢察官以政治敏感、司法獨立或高度爭議為由選擇不作為,那麼不僅枉法裁判的問題未被處理,連帶也會使檢察體系本身陷入怠職甚至制度共犯的質疑。
法治國最可怕的,從來不是個別判決錯誤,而是整個責任鏈條的集體失離。當大法官可以自我豁免於程序法,檢察官又對已告發、明顯的違法嫌疑視而不見,那麼人民所面對的,將不再是一個有缺陷但可修正的司法制度,而是一個默許「行使權力不必依法律」的違憲體系。
然而,若連刑事司法的最後一道防線都遲疑不前,法治國是否真的已無可挽回?
此時,或許仍有最後一個良心層次的呼喚可資依靠,那就是要求學術與道德權威的責任𠄘擔。
生公之言,之所以令人動容,不僅在於其曾任大法官,更在於其長年所代表的法治國信念。若生公即為翁岳生前大法官,那麼今日五位大法官的行徑,無疑已公然背離其師長一再教誨的「依法審判、程序至上」的法治國精神;而若生公並非翁岳生前大法官,那麼翁岳生前大法官本人,是否也應出面關心一下,這些自稱守護憲法者,是否仍遵守他一生所教導的法治國信念?
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全國唯一的法律學院士、前大法官王澤鑑。當憲法法庭的程序法治遭到如此嚴重的侵蝕,當「明知違法仍要裁判」幾乎成為現實運作模式,這就已不只是個別政治爭議,而是整個法學共同體必須回應的法治危機。若連最具象徵意義的學術權威如王澤鑑院士都選擇沉默,那麼沉默本身,恐怕就會被視為默許。
事已過三,真正的問題已不在於還要不要再給誰一次機會,而在於:這個社會,是否還願意為法治國𠄘擔任何代價。
若所有該說話的人都不說話,該啟動的偵查程序都不啟動,那麼被掏空的,將不只是《憲法訴訟法》,而是整個憲政民主法治體制! (相關報導: 風評:如果立法院叫大法官「吃屎」…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