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堵假球案憾事重演,行政院會今年3月6日提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條文修正案,而立法院會今(17)日也三讀通過,增列以利誘的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若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明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報導: 黑熊學院防災包貴嗎?1380元賣光光 他酸「避難精品」:等於免死金牌 | 更多文章 )
另外,條文也明定,意圖營利或3人以上共同犯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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