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輔導及稽查食品業者 產地標示不實依食安法45條處4萬到400萬元罰鍰

2020-10-22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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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長陳時中及新北副市長吳明機示範含豬肉之食品標示方式。(圖/李梅瑛攝)

衛福部長陳時中及新北副市長吳明機示範含豬肉之食品標示方式。(圖/李梅瑛攝)

自110年元旦起,中央將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並放寬豬肉萊克多巴胺殘留限量及原產地標示新規定。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在中央公布後隨即跨局處成立專案,加強輔導業者原產地標示,並須依照新北市食安自治條例,登錄於新北市食材登錄平台,供消費者安心自由選購;以及0-18歲教養環境供膳場所,豬肉一律採用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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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月起將擴大稽查並提升檢驗量能,抽驗肉品來源追溯及原產地標示,不合格者將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辦

新北市副市長吳明機指出,中央開放萊豬進口,新北自9月起已針對轄內肉品進口商、肉品工廠、餐廳、大賣場及市場攤販等進行豬肉原產地標示輔導,預計年底前完成5000家次。110年1月起將擴大稽查並提升檢驗量能,抽驗肉品來源追溯及原產地標示,不合格者將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辦。

吳明機表示,新北市也會在年底前與午餐團膳業者變更契約,要求供膳場所如托嬰中心、幼兒園、課照中心、學校等,豬肉一律採用國產肉品。另一方面,新北市會透過跨局處合作,包括農業局做好肉品溯源、衛生局擴大稽查抽驗食品、經發局加強對肉品加工廠商輔導,結合政府與民間的能量,從各環節阻絕萊豬進入學生口中,用具體行動來守護孩子安全。

如檢出萊克多巴胺超標,依同法第44條,可處6萬以上2億以下罰鍰

衛生局副局長許朝程說明,倘未依規定標示豬肉及其原料原產地,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處3萬至300萬罰鍰;產地標示不實者,依同法第45條,可處4萬到400萬元罰鍰;如檢出萊克多巴胺超標,依同法第44條,可處6萬以上2億以下罰鍰。

許朝程進一步指出,為強化食材溯源及資訊透明,新北市於107年底通過食安自治條例也能讓市民隨時檢視肉品來源。自治條例第7條規範公告之食品業均須依規定在新北市食材登錄平台登錄豬肉原產地,倘未依規定登錄者,可依本條例第17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3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以維護本市市民飲食權益。

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切勿購買來路不明之肉品產品,且供售豬肉相關製品時,應確實落實原產地標示,保存肉品來源憑證以資佐證,以供消費者清楚辨識、安心自由選購,並持續辦理業者教育訓練及民眾衛生教育宣導,以提升業者自主管理能力及強化民眾食品安全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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