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女孩與狼師交往,卻被師母以「通姦罪」要脅、最後輕生…原來廢除通姦罪竟能挽救人命

2020-06-01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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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言詞辯論於3月31日開庭,司法院長許宗力(中)主持。(盧逸峰攝)

通姦除罪化言詞辯論於3月31日開庭,司法院長許宗力(中)主持。(盧逸峰攝)

關於通姦罪的廢除,確實許多人的反對意見也值得理解,不見得辱罵對方法盲或是邏輯不好,就能解決他們的疑惑。但是,大部分的律師或司法官,對於通姦罪的廢除確實是樂觀其成的,為什麼?因為,大部分反對的人民,可能只是基於想像,而非真實的理解通姦罪除罪化的意義在哪,或者說,問題在哪?所以,才會對通姦罪產生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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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觀眾,通姦罪是一個引誘人犯罪的法條。只可惜,引誘的不是被告,而是告訴人。為了要抓姦,徵信社的業務當然會增加。律師也可以因為告通姦而賺取律師費。可是,抓姦令人抓狂,為了要抓姦,裝GPS、偷聽、偷看訊息、破壞門鎖、裝針孔偷拍、強行拍照、錄影、不讓對方離開、當場互毆,都有可能讓告訴人為了抓姦,反而被對方提告妨害秘密、強制、傷害、毀損等等罪嫌。當然,有人會說,不要這樣就好了。

不這樣做,怎麼抓姦?想像一下,要拿到兩人「性器官接合」的證據,有這麼容易嗎?除非對方自拍、或生下小孩而且認領,否則,就算當場扣得保險套,又不能強制驗DNA,哪有這麼容易?對方否認保險套是通姦使用,辯稱是看對方裸體,然後自己打手槍,是可以輕而易舉不起訴的。所有的犯罪偵查實務上,通姦罪,最遵守「無罪推定」原則,沒有辦法證明「性器官接合」,就是會不起訴。只有自白沒用、錄音講到上次做愛有多爽也沒用、甚至兩個人簽了自白書,承認有做愛,可能都不一定有用,要有「真憑實據」,證明兩個人當時有性器官接合才會有罪。

浪費這麼多精神與力氣,以及司法資源,還有可能導致自己犯法,只為了一件,對方肯定可以易科罰金的罪,到底要幹嘛?

「因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縱然刑法不能處罰口交、脫光擁抱、整夜睡在一起,但是最少可以懲罰性器官接合,為什麼要廢除?」

其實這個問題應該反過來問,為什麼要處罰?

因為第三者破壞家庭的完整性,性器官接合已經是底線?可是,為什麼口交不是?為什麼接吻不是?為什麼牽手不是?如果我們國家真的是這麼重視家庭和諧的完整性,應該要主張牽手、擁抱、互相餵食等親密動作,處十年有期徒刑、口交以上就死刑,這樣家庭才會完整,不是嗎?弄個易科罰金的罪,不上不下,到底在幹嘛?可是,這樣真的家庭會和諧嗎?家庭不和諧,難道只有這個原因,難道不是因為家暴、不做家事、不分攤家裡經濟、離家出走、冷暴力、強迫老婆發生性關係等等的問題,這些狀況,犯錯的人有沒有刑責?有,肢體傷害與夫妻間強制性交會處罰,其他的呢?每天罵老婆妓女、不給家裡生活費,什麼刑責?通姦比起這些問題,難道會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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