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一年給兒子244萬元,再拿244萬元給女兒,兩個孩子收到的錢都沒有超過244萬元,是不是全部都不用繳贈與稅?乍看似乎很合理,但這其實是贈與稅很容易搞錯的地方。現行贈與稅每年244萬元免稅額,並不是「每個孩子各有244萬元」,而是看同一名贈與人在一整年內總共送出去多少財產。因此,爸爸一年內分別送給兒子、女兒各244萬元,爸爸當年度贈與總額其實已經來到488萬元;反過來,如果爸爸給兒子244萬元、媽媽也給同一個兒子244萬元,雖然兒子一年收到488萬元,父母卻可能都不用繳贈與稅。差別就在於「贈與人」到底有幾個。
贈與稅244萬元免稅額怎麼算?不是每個小孩都有一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6年1月說明,115年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244萬元免稅額,而且同一年度,也就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論贈與幾次、贈與多少財產或送給多少人,免稅額都是244萬元。換句話說,這244萬元跟著的是「贈與人」,而不是「受贈人」。
假設爸爸今年沒有其他贈與,先給兒子244萬元,這筆錢仍在爸爸當年度244萬元免稅額之內;但幾個月後,爸爸又拿244萬元給女兒,不能因為換了一個孩子,就重新取得另一筆244萬元免稅額。兩筆必須合併計算,爸爸當年度一共贈與488萬元。
若沒有其他扣除額或依法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488萬元減掉244萬元免稅額後,課稅贈與淨額為244萬元。依2025年1月1日起適用的贈與稅級距,贈與淨額2,811萬元以下稅率為10%,因此這個案例的贈與稅為24.4萬元。也就是爸爸給兒子244萬元+爸爸給女兒244萬元=爸爸全年贈與488萬元,488萬元-244萬元免稅額=244萬元課稅贈與淨額,244萬元×10%=24.4萬元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原則上是由「贈與人」負擔,因此在這個案例中,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爸爸,而不是收到錢的兒子或女兒。只有在贈與人行蹤不明、逾期未繳且在國內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特定情況,才改由受贈人擔任納稅義務人。
分給兩個孩子也沒用,國稅局看的是「爸爸一年總共送多少」
財政部規定,是以同一名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的贈與總額計算。贈與人在一個課稅年度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244萬元時,應在超過免稅額的那次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因此,如果爸爸只是把244萬元拆成「兒子122萬元、女兒122萬元」,兩筆合計剛好244萬元,在沒有其他贈與的情況下,仍可落在爸爸當年度免稅額內;但若兒子244萬元、女兒又244萬元,兩筆就不是各自免稅,而是要合併成488萬元計算。
爸爸給244萬、媽媽再給244萬,為何反而可能都不用繳?
另一種情況,則會得到完全不同的結果。假設不是爸爸一個人分別給兒子、女兒,而是爸爸給兒子244萬元,媽媽也給兒子244萬元。兒子同一年總共收到488萬元,表面上比244萬元高出一倍,卻不代表一定會產生贈與稅。
原因仍然是免稅額以「贈與人」計算。爸爸是第一名贈與人,一年有244萬元免稅額;媽媽是另一名贈與人,也有自己的244萬元免稅額。因此,在父母當年度都沒有其他應計入贈與總額的贈與,也沒有其他影響計算因素的前提下,爸爸給244萬元、媽媽再給244萬元,兩人各自在自己的年度免稅額範圍內,贈與稅都可以是0元。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也明確說明,贈與稅免稅額是「每1位贈與人每1年244萬元」,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同一名贈與人當年度累計贈與金額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徵贈與稅。因此,即使受贈人一年收到的金額超過244萬元,也不代表一定會產生贈與稅,仍須回到每一名贈與人的年度贈與總額分別計算。
今年12月給244萬、明年1月再給244萬,算法又不同
244萬元免稅額是按「年度」計算,因此跨年度贈與又是另一種情況。例如爸爸2026年12月贈與兒子244萬元,2027年1月再贈與244萬元。前一筆屬於2026年度,後一筆則進入2027年度,如果兩年度都沒有其他應合併計算的贈與,而且當年度免稅額規定沒有變動,就可以分別適用各年度的贈與稅免稅額。
這和「今年3月送244萬元、今年10月再送244萬元」完全不同。後者仍然發生在同一個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因此必須合併計算。財政部目前也明確說明,244萬元額度是以每一名贈與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累計贈與金額判斷。
子女結婚時又不一樣,爸媽各能再給100萬元
還有一種很容易和244萬元混淆的規定,就是「婚嫁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子女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的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這100萬元並不是從244萬元免稅額裡扣,而是符合條件時,本來就不列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2026年7月就舉例,女兒於2026年10月完成結婚登記,爸爸9月先給女兒100萬元作為結婚賀禮,11月再贈與244萬元協助購屋,其中前100萬元屬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後244萬元則可使用年度免稅額,因此爸爸一年交給女兒344萬元,仍無須繳納贈與稅;如果媽媽也以相同方式贈與344萬元,父母兩人合計可贈與688萬元而免課贈與稅。
爸媽替子女付生活、教育費,一定會吃掉244萬元額度嗎?
另一個常見問題是,父母平常替孩子負擔生活費、學費或醫療費,是不是每一筆都要算進244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不計入贈與總額。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也以父母支付子女生活費作為例子。不過,若只是單純匯款給子女,並不會因為名義上稱為「生活費」,就當然排除在贈與總額之外,仍須視扶養關係、實際用途與相關證明判斷。
例如父母直接替子女負擔符合扶養性質的生活、教育或醫療支出,和直接匯一大筆資金讓子女自行存款、投資或購屋,稅務性質並不相同。個案若金額較大、用途特殊,仍應依實際資金用途與相關證明判斷。此外,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也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
沒超過244萬元,就一定什麼都不用做嗎?
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各次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累計沒有超過244萬元,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但「不用繳稅」和「不用申報」並非永遠是同一件事。如果贈與房屋、土地等財產,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即使贈與金額仍在免稅額以下,仍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辦理不動產贈與移轉時,地政機關也會要求贈與稅繳清、免稅或不計入贈與總額等相關證明文件。
回到最前面的情況,爸爸一年給兒子244萬元,再給女兒244萬元,算法並不是「每個孩子都沒超過244萬元,所以不用繳稅」,而是爸爸這一年一共送出了488萬元。反過來,即使同一個孩子一年收到488萬元,只要244萬元來自爸爸、244萬元來自媽媽,在父母都沒有其他應合併計算贈與的情況下,也可能因為是兩名不同贈與人,各自適用年度244萬元免稅額而不用繳贈與稅。換句話說,244萬元免稅額判斷的基準,是同一名贈與人一年送出去多少,而不是每名子女一年收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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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5年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減除免稅額244萬元〉,2026年1月26日。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善用免稅額將財產贈與給子女〉。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贈與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父母贈與婚嫁子女財物100萬元內,不計入贈與總額〉,2026年7月28日。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那些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贈與人同1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贈與稅?〉。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相關稅務規定、免稅額、申報方式及個案認定,仍應以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最新公告與實際審核結果為準;若涉及大額贈與、不動產移轉、婚嫁贈與或其他特殊情形,建議事先向國稅局或專業稅務人員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