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食安英雄見笑轉生氣,彰檢回馬槍道理何在?

2015-12-02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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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一審判決無罪,彰檢發飆有道理嗎?(法操)

頂新一審判決無罪,彰檢發飆有道理嗎?(法操)

27日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判決魏應充等六名被告無罪,台灣社會群情激憤,因偵辦此案而奪得「食安英雄」美名的彰化地檢署,判決當日僅強調將繼續上訴,卻在29日大動作回馬槍,以全文近2000字、三大點的新聞稿抨擊彰化地院僅採信「辯方說法」,違反法律本旨。但法庭審理的過程真相,難道彰檢認為除了被告、法官、檢察官之外,就沒人清楚嗎?對於新聞稿列出的三大點,彰檢真能問心無愧地大聲疾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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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從本案審理的一開始,《法操》每次都準時出席彰化地院審理庭旁聽,您別忘了,《法操》正在watch you!

一、我國食安法既管制成品、亦管制原料? 

彰檢新聞稿沒說的是,審理過程中,法院已發函衛福部詢問食安法針對原料油的規範,衛福部的回函中明白指出,因原料油可經精煉去除重金屬和其他雜質,所以對原料油部分認為無規範必要。

檢察官對此證據隻字不提,反而將此認定張冠李戴成是辯方鑑定人所述「僅管制成品、不問原料」,更說此意見不足採信,檢察官還簡要將本案以「科學萬能論」和「來源單純論」二元劃分來操弄輿論,讓民眾以為頂新的原料油確實有問題、只依賴精煉來點石成金,更引導輿論認為法院ㄧ審判決的自由心證是過度利於被告,繼續誤導新聞媒體,讓錯誤報導滿天飛、引發民眾滅頂憤慨。

二、一審判決僅採信有利於被告的辯方鑑定人意見?

彰檢指出,法院僅採信頂新精煉設備廠商的說詞,因有商業利害關係、其鑑定意見無參考價值。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0條,檢察官若認為該位鑑定人的資格不符或需要迴避,應該在法院同意辯方之聲請時,提出拒卻。且當鑑定人就鑑定事項陳述或報告之後,依法不可再質疑其身分與專業。但彰化地檢不僅未在審判時拒絕該位鑑定人證述,當場也未對其意見提出異議,如今卻拿出此身份來引導民眾將「法院」和「被告頂新」連結,意圖可議。

該位鑑定人證述意見的範圍是在於精煉在油品製作過程扮演的角色和功能,以澄清精煉只是正常的油品加工技術,此點也在國內外油脂教科書中有明確記載。更何況,辯方也未主張「只要精煉設備能將成品精煉到滿足檢驗標準,不問原料來源」,而是提出諸多油品品質證明,包含豬油上游是經檢疫的健康豬,油品品質符合人體食用標準,依法以食用油名義進口並繳交20%食用油品關稅,食藥署也核發合格證明才進口。

但檢察官對於這些證據一律不注意,還在審判後以訛傳訛,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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