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再次公布大法官被提名人名單,上次投票案全數未通過。本次候選人應避免上次的全政治意識型態取向,而應回歸司法職責,尤其上次審議過程中展現民意最關切的「廢死」,不能再逃避與人民溝通,更不能迴避「廢死」判決中違憲疑慮,與《廢死兩公約》的整體結構目標。
《廢死兩公約》為坊間嚴重限縮的觀念,因為1966年聯合國同時問世的兩約實為廣闊觀照的「人權公約」,「廢死」在其中僅為一粟。故討論「廢死」,須根據《兩公約》的完整目標,由外而內,逐步檢視3 大問題:
第一、兩公約是總人權的保護,強調總司法的公正性,其核心在於約束政權(國家)權力、保障個體尊嚴,而非僅局限死刑議題。尤其政治人權具備特殊性,直接關乎國家權力的合憲性,故獨立一篇。而當前正有「柯文哲案」、多名「綠友友棄保潛逃案」,對比成為政治正在干涉司法、破壞《兩公約》的現象,應如何面對?
第二、司法權侵犯立法權、隨附行政權的現象應檢討與改正。這在「廢死」判決上推翻了國民法官制,有違憲之虞,顯露無疑,且是上一任「許宗力法庭」的經常行為。
第三、即使是廢死,對於社會性的「情節最重大之罪」,如何取得相襯的社會正義之實現,應有具體配套,例如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修復式司法機制,強化被害人保護體系、乃至較少注意到的:重新評估「併科勞役」的平衡性與其可行性…等。
顏色辦案 比廢死爭議更違反《兩公約》
《廢死兩公約》的第一份「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ICCPR)只在總共53條的1條中提到死刑。第二份「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ICESCR),全文根本沒有提到「死刑」一詞。
兩份主旨相同,甚至部分內容文字都完全相同的公約,為何要分成兩份?答案就在兩份文件的標題與前文中:此畫分是「冷戰現實」與「權利性質差異」的混合結果。死刑議題被納入「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既反映冷戰下對『政治迫害』的防範,亦基於公民權中『生命權』的絕對性—即使保留死刑,也須嚴格限制程序與實體標準。
當時蘇聯集團仍然存在,死刑是迫害政治人權最危險的手段,所以才有這樣的呼籲。而蘇聯集團在聯合國內仍然有相當的席位與影響力,所以才出現了半隱晦的分割表列形式。
隨著國際社會的進步,聯合國於1989年後續通過《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倡議全面廢死,再於2020年通過第36號一般性意見,要求締約國逐步廢除死刑。將「公民及政治權利」的保護考量,擴充到各種刑事犯罪的教化考量并非不可,但不能忽略《兩公約》原始是保障總人權,尤其突顯「公民及政治權利」,強調政治勢力不得干涉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