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高中教科書審定制度的檢討

2018-02-05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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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書。(讀者提供)

教科書。(讀者提供)

去年十月,教育部預告「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修正草案,依國教署於公策平台回應,目前教科書的修訂,只能透過信件或公文等方式,向出版社或審定機關提出建議;出版自由受憲法保障,對出版社無從加以干涉或限制。從「性別光譜」被抗議就消失,「備查」即可刪除已審查通過的內容,審定效力何在?修訂過程未經「由下而上」蒐集教學意見,已侵害到教科書的「公益性」,豈能坐視?保障出版自由,可以阻卻外部監督及國家該擔負的責任嗎?
 
草案規定,出版社擅自變更教科書內容可廢止執照,卻又容許出版社可隨時自行修訂,除勘誤及資料更新外,納入「版式體例變更」可有必要?且審定機關(國教院)並未公告同意備查的修訂內容,也不干涉學校由何方式被通知。當變動為原則、不動為例外時,審定機關僅憑出版社送來修訂後的備查用書,作為有無「擅自變更」的查核依據,足夠嗎?保障教科書內容及時、正確,同時兼顧回收再利用及教師備課批點考量,就沒有其他變通做法?
 
若教育部重新取得教科書著作權,是否意味著又要從民編走回部編?其實不然。以「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為例,由教育部出資遴聘出版社來編寫教科書,原則上還是民編,教育部可依契約約定享有著作權。爾後,不論是依公開程序修訂教科書,勘誤更新以不更動教科書為原則,甚至美工交由其他設計團隊協作,乃至於後續採購到印刷、配送的統籌,教育部應承當教科書由國家供應的責任。有關著作權法律見解,可參考章忠信教授〈「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之約定有甚麼效果?〉。
 
限於人力物力,教科書居然可年年送審,有多少審多少,如何維持內容品質?以高職教科書版本為例,有的群科一冊可高達十四個版本,有的一冊一個版本,也有掛零的,有必要審到十四個版本?同一學年用書,為降低缺冊機率,可俟上、下冊審查通過一併核發執照,惟審定機關仍維持逐冊發照不予採納,要學校「應就教科書是否完成全套出版做整體考量」就可以了?另高職設計群科中心發現,有專業科目審查通過的內容,出現課程綱要沒有規範到的錯誤,108課綱能否避免類似問題再發生?
 
高中職學群科中心是教育部課程與教學的協作單位,對教科書的修訂,也只有建議權而無審查權;審定機關得視需要組成審查小組,卻不能委託給學群科中心審查,是法規「未授權」還是不願下放審查權?錯漏字、數值誤植等細節性錯誤並非審查重點,爰保留出版社自行勘誤修訂的彈性,合理嗎?草案雖規定教科書每三年修訂一次,各版本卻不一定在同一年度提出修訂。教育部可以「優質適量、保優汰劣」提升師資培育品質,如此不定期、不定量的送審機制,108課綱還要繼續走下去?
 
*作者為社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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