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自訂農舍審查規定 農委會強調應符合中央法規

2018-01-23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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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地方政府自行訂定審查作業要點屬行政規則,依規定無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惟要點仍須符合中央法規規定。(資料照,取自全台百大經典農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地方政府自行訂定審查作業要點屬行政規則,依規定無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惟要點仍須符合中央法規規定。(資料照,取自全台百大經典農舍)

代理縣長陳金德今(23)日要求單位簽核,實施「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審查作業要點」,在2月1日起公佈實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地方政府自行訂定審查作業要點屬行政規則,依規定無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惟要點仍須符合中央法規規定,如與中央法規有違,將發文請該府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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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局表示,依據《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又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而農舍之附屬設施應一併計入10%農舍用地面積配置。另「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是為確保該筆農業用地90%為完整區塊留供農業生產使用,避免生產空間破碎零散。

農委會也說明,農業設施係為農業生產所需,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地方政府審查申請興建農舍與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自應分別依其申請案件類型,適用申請的法規據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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