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修法 工商草案拍板:擴大彈性工時、調升月加班時數

2017-09-15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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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近日又將啟動修法,將影響國內勞工族群,而工商團體今(15)日拍板的修法版本擬擴大彈性工時、加班時數。(資料照,盧逸峰攝)

勞基法近日又將啟動修法,將影響國內勞工族群,而工商團體今(15)日拍板的修法版本擬擴大彈性工時、加班時數。(資料照,盧逸峰攝)

新內閣甫上任即宣示最快下月提一例一休修《勞動基準法》,而工商團體的修法版本今(15)日拍板定案,預計下周將遞交行政與立法部門進行遊說。由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等多個工商團體提出的修法重點,將落在大幅鬆綁加班工時及彈性、擴大四周變形工時、休息日加班費採上市公司及中小企業雙軌制、特休假可由勞資協商、管理幹部不必打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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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版《勞基法》修法草案日前由工商協進會草擬,並交由工總做最後確認,今日定案後,預計下週一、二遞交行政院、經濟部、勞動部及立法院各政黨黨團遊說,但尚未確定與哪一政黨黨團合作提案,而工商協進會也預計10月中旬或下旬將與行政院長賴清德交流意見。

加班費採雙軌制 管理階層出勤不受限

由工總等多個工商團體提出的一例一休修法草案,將針對原條文規範包括加班費、加班工時、特休假等提出修改方向。在休息日加班費的部分,建議股票上市公司以2.5倍、其他中小企業以2倍時薪計算,並以實際加班時數算之;時薪則為平日工作薪資。

在出勤方面,建議工資高於主計總處公布前一年度平均薪資的管理幹部及專業技術人員,應不受出勤紀錄限制,以利幹部在外洽公的工作型態得以運作。在輪班休息方面,去年修法通過規定輪班制勞工,兩班之間一定要連續休息11小時,雖然尚未實施,但資方希望此次修正可擴大彈性,兩班之間休息時間可在11小時之內加減3小時。

月加班時數上條為50小時 特休假改為勞資協商

加班時數的部分,原法規為每月最多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建議調升為50小時,並採6個月300小時總量管制,但是單月加班時數不能超過60小時。而在特休假方面,現行法規的休假為勞工決定,但工商團體表示,遇到旺季時必須加班,勞工若休假企業難以運作,故建議改為勞資雙方協商,並建議修改加班工資發放規定,必須是歸責於雇主而發生應休卻未休時,才能發放。

擴大四周變形工時 加入服務業與製造業

此外,修法草案也擬將勞基法第30-1條的「四週變形工時」的限制縮小,由於目前僅適用農林漁牧業,工商團體將建議讓製造業、商業服務業等產業也有機會適用,希望未來由勞動部指定的行業將可以突破七休一的限制,亦即不受工作七天須休一天的限制,最高可連續工作12天。

四週變形工時在1996年修正施行時,勞基法30-1條最後加註「農林漁牧業之外,均不適用」,此但書造成勞動部無法指定有需求的製造業及商業服務業採用彈性工時。工總秘書長蔡練生表示,工商團體版本的草案將建議刪除此條附註文字,讓勞動部可以指定所核可的製造業或商業服務業,適用彈性工時的措施;而此修正方向主要由商總提出,因商業服務業對於連續工作天數的需求較為特別,例如百貨業的週年慶。

工商團體版《勞基法》六大修正方向:

一,休息日加班費:修改第24條第2項,建議休假日加班費股票上市公司以2.5倍、其他中小企業以2倍時薪計,加班時數核實計算。

二、簽到及出勤紀錄:修改第30條,工資高於主計總處公布前一年度平均薪資的管理幹部及專業技術人員,不受出勤紀錄限制,以利幹部外出洽公。

三、彈性工時:修改第32條,每月加班上限四十六小時,建議改為採六個月三百小時總量管制,單月加班時數不逾六十小時。

四、更換班休息時間:修改第34條,兩個值班班次中間,必須連續休息11小時,建議加註勞資協商同意後,可以加減三小時。

五、特休假:修改第38條,現行休假由勞工決定,建議改為勞資協商,才能解決旺季或急單需求,以免發生長榮航空無法調度的類似狀況;同條文建議修改加班工資發放規定,必須是因雇主要求停休才能發放。

六、七休一(四週變形工時):修改第30-1條規定,建議刪除「僅適用農林漁牧業」加註條文,讓製造業和商業服務業也有機會適用變形工時,未來由勞動部指定的行業可突破七休一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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