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康軒吹哨者事件」認知「職場霸凌」

2020-10-14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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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軒文教集團「吹哨者」事件,女員工於12日在新北市議員蔡淑君陪同下,出席指派調解人召開調解會議後,與康軒行政長暨執行長蔡其修(右二)握手達成和解。(資料照,李梅瑛)

康軒文教集團「吹哨者」事件,女員工於12日在新北市議員蔡淑君陪同下,出席指派調解人召開調解會議後,與康軒行政長暨執行長蔡其修(右二)握手達成和解。(資料照,李梅瑛)

康軒文教集團李董事長因返國居家檢疫期間違反規定外出又沒戴口罩,被新北市政府開罰新台幣100萬元,後續懷疑是內部員工告密,衍生出在電梯口疑涉指名道姓張貼霸凌字條,致該員工難以承受諸種施壓遂離職事件,10月12日在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獨任調解人召開調解會議,勞資雙方終達成共識,調解成立。據媒體報導,康軒文教集團將在其官方網站公開道歉7日,並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會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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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幸《康軒吹哨者事件》在勞動主管機關積極介入,藉由公正中立《調解人制度》,讓勞資雙方在兩小內即化解對立、握手言和,凸顯《調解人制度》確實具有《定紛止爭》的社會公信! 

但此次《康軒吹哨者事件》會造成社會輿論特別關注,引爆關鍵應是勞資雙方對《職場霸凌》的見解存有嚴重的認知落差才導致,筆者認為實有必要針對何謂《職場霸凌》以及觸犯後依法應擔負之風險後果及責任結果,做一簡析。

壹、《職場霸凌》之見解與認知

1、從國外學者之見解來認知:

職場霸凌(Workplace bullying) 又稱職場欺凌,這名詞首見於1992年安德烈‧亞當斯《How to Confront and Overcome It》有關於工作欺凌的書中。英國的反欺凌活動家蒂姆·菲爾德(Tim Field 1996)則定義《職場欺凌》:「為一種由控制與壓抑他人以表達欺凌者內心的攻擊與不適當行為的強迫性需求。欺凌者以這種不當行為試圖展現他的權力。以群眾不法之勾當,鞏固其個人及團體在職場之利益。」泛指在工作場所里,個人或團體對於同事或是下屬進行不合理的行為。包含言語、非言語、身體、心理上的虐待或羞辱。

也有學者認為所謂《職場霸凌》是因為《病態心理》、《補償心理》和《從眾心理》,因而導致了職場霸凌的產生。並認為《職場霸凌》具有重複、經常、持續發生以及霸凌者會增加攻擊程度、與被霸凌者具有權力差距,以及可歸因的意向。

2、從國際組織之見解來認知:

國際勞工組織(ILO) 於2003 年頒布《在服務業處理職場暴力之作為準則及對抗此一現象之措施》(Code of Practiceon Workplace Violence in Services Sectors and Measures to Combat this Phenomenon),並列舉醫療服務業、旅館業、餐飲與旅遊業、郵政與電子通訊服務、運輸業及公用事業、教育、商業財務與專業服務、媒體與娛樂業、公共服務業等為最容易發生霸凌的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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