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民粹毀憲,也叫民主?也談五星旗罰則草案

2020-10-1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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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執政黨立委針對《國安法》提出修正草案,明訂若揮舞五星旗,最高處新台幣5萬元。(資料照,AP)

日前執政黨立委針對《國安法》提出修正草案,明訂若揮舞五星旗,最高處新台幣5萬元。(資料照,AP)

日前執政黨立委針對《國安法》提出修正草案,明訂若為大陸及港澳地區,進行「違反國家認同」的政治宣傳,最高處新台幣10萬元;若揮舞五星旗,最高處新台幣5萬元。筆者以為滯礙難行,且有違憲疑慮,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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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為引:北宋司馬光時,南方交趾國進貢「麒麟」兩頭,頭上有角,身上有鱗甲,身材壯碩,常去動物園的朋友可以猜出來,就是兩頭「犀牛」。但古代人欠缺智識,未必有動物常識,但司馬光以兩點認為前開生物,並非「麒麟」。第一、孔子作春秋,止於獲麟,但沒人說過麒麟長什麼模樣,怎一口咬定,上開生物,就是犀牛?第二、若真是「瑞獸」,應該在大宋國土出現,怎會出於南方之地,被捉到中土進貢?應該退回。因此,皇上從善如流,不再以麒麟視之。足見,古人樸素的實事求是,不因傷皇上面子,而刻意曲學阿世。

今系爭罰則所稱的「國家認同」問題多多,亦如麒麟般,撲朔迷離: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有「統一前之需要」,且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將大陸與我方分列「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若支持「統一」,揮舞五星旗,怎會是違反國家認同?此其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2號解釋》,法律必須符合「法律明確性」,請問國家認同的具體內容為何?一般人能預見,法院能確定?此其二。且最近黨產會聲請法官迴避,駁回迴避聲請的裁定言明,「轉型正義」具體內容不明 ,不能因法官申請黨產條例釋憲而認為有偏頗之虞,前車之鑑,「國家認同」亦撲朔迷離,怎能列為法律?此其三。且國家憲法目標統一,真違反國家認同,應該是主張「獨立」者,怎不處罰,此其四;凡此四者,國家認同比麒麟,難以捉摸,怎能用來立法處罰,足見草案謬誤。

或謂:具體行為都不能約束,怎能用民主來反民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45號解釋》:「……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等語,認為國家不能預先就言論內容而為審察,否則違反《憲法第11條》的言論自由。試問:大法官解釋明列言論不能預先審察,今修法者,比大法官更偉大?更具法學素養?還是滿滿的雙重標準?能說不是憲政倒退,極權上路?這是「民粹」反民主,不是「民主」反民主啊!

拿破崙復辟時,蘭恩上校的舉措,最能點出五星旗處罰草案之荒謬:當拿破崙從厄爾巴島返回時,蘭恩上校響應,但路途中他準備兩種政治立場相左帽徽,一個是象徵波旁王朝的「白帽徽」,另個象徵大革命的藍白紅「三色帽徽」,看村莊懸掛何旗幟,入境隨俗,相應更換,無往不利!是以,「外在」行為豈等於「內心」效忠?假設大難來時,為圖保境安民,街坊裡,出現的是青天白日還是五顆小星星,又有誰知?朋友們,試問:誰怕那承平時期,在寶島懸掛五星旗的狂夫?該擔心的,政府因倒行逆施,在臺灣「內心」懸掛五星旗的「蘭恩上校」啊,那才是防不勝防的白眼狼、牆頭草!望立法諸公,懸崖勒馬,三思後行。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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