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底的九合一選舉,候選人登記於9月4日截止,中選會游盈隆主委於9月7日召開記者會,提到「今年陸配參選26人,比上次多7人」!這顯示,儘管近年圍繞在陸配周邊的紛擾不斷,仍有不少陸配願意相信臺灣的民主,投入選舉、接受選民檢驗、爭取為民服務的機會。其實,這也是對中華民國政府、對台灣這片土地的認同與向心,值得肯定。
那麼,政府哪裡要加油呢?個人認為,首先應該要處理的是--如何起算參選陸配的在台設籍日期?
一、常識的算法:就是看戶籍謄本,哪一天在台初設戶籍登記,那天就是設籍日,設籍滿十年就能參選。
二、政府的算法:陸委會於今年2月13日認為,陸配李貞秀立委所提註銷原籍證明格式與寫法有點怪異,與其他陸配的證明有明確記載註銷原籍日期不同,因此很難認定李貞秀究竟何日在大陸除籍,所以只能認定她哪一天向台灣主管機關繳附除籍證明。
4月16日,陸委會接續發布行政解釋(陸法字第1150400418號令)說兩岸條例第21條:「『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應指中國大陸人民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並依規定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予主管機關後屆滿十年,其起算時點應自當事人向主管機關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日為始日」。
換言之,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就不能起算「在臺設籍滿十年」,這實際上就是在涉及兩岸條例第21條的事項(即參選、服公職、擔任國營事業員工、組織政黨與擔任軍職等)「視為」尚未在台設籍,即使事實上已經設籍了也不算數。然而,這會發生如下問題:
(一)「以繳附日為設籍之始日」就是「視為」,吾人知「視為」是強制性的法律擬制,不論事實如何,法律都直接認定該事實如此,且不允許反證推翻。例如,民法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所以可以繼承遺產、接受贈與。因此,要做這種「視為」的認定,必須由立法院以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只能「依法行政」、不能創設權利義務。本解釋實質改變權利資格的起算基準,已經逾越法律文義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並不合法,值得主管機關重新檢討。
(二)如果當事人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給移民署、一兩天後去設籍地之戶政事務所初設戶籍(常見此情況),是否也以繳附日為設籍日?可見其不適當。
(三)此一解釋的結果,顯而易見是侵害原大陸人民依兩岸條例第21條,所能取得參選、服公職、擔任國營事業員工、組織政黨與擔任軍職之資格年限利益。也就是,原來設籍滿十年就可以參選、服公職、擔任國營事業員工、組織政黨,滿二十年可以擔任志願役軍人,現在都要面臨重新計算的問題,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
(四)沒有必要為處理個別問題,去改變原來的事實認定方式(以註銷原籍證明所記載的具體註銷大陸戶籍日期,認定除籍日),如此損害多數人權益,治絲益棼。
三、衍生問題:內政部今年8月18日發布新聞稿,公開各政黨114年財報,另並主動表示,「依大陸委員會115年4月16日令,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的計算方式,應自當事人向內政部移民署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之日開始計算,原中國籍人民若未能符合這項要件,依法不得擔任我國政黨負責人及選任人員。內政部指出,目前有4個政黨共5人與規定不符,將要求限期辦理改選,如屆期未完成改選,內政部將依法撤銷該等人員備案(查)」。
這麼一來,原來設籍滿十年沒有問題,現在根據新算法就有問題了!這不僅侵害人民結社權,而且也有侵害人民信賴利益、不利益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問題,茲事體大。至於服公職、擔任國營事業員工、擔任志願役軍人,涉及當事人及其家庭的經濟來源、生活安定,影響更是巨大。
四、解決辦法:本文認為現行解釋明顯違法、不當,勢將衍生民怨與訟累,實應及早改弦易轍。解決辦法,用目的性解釋的方法,將「在台設籍滿十年」,解釋為「在台設籍且註銷大陸戶籍滿十年」(當然最好是以修法明定),就可以確保兩岸條例第21條之立法目的(兩岸人民單一身分、民主政治生活之融入適應期與國家整體利益)。
相信,要求需註銷大陸戶籍滿十年,方能參選、服公職,可以獲得包括陸配在內絕大多數民眾之認同。至於,何日在台設籍、何日註銷大陸戶籍,因係事實問題,當然就依據初設戶籍、註銷大陸戶籍之資料判斷。
期待政府也能精益求精、一起加油,改變目前不恰當的做法,早日定紛止爭,讓民眾各安其位,則國家幸甚。 (相關報導: 夏珍專欄:李貞秀不是陸配參政的起點,却可能是句點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