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台灣企業赴日投資、設立分公司與營業據點的熱潮持續升溫,如何落實當地的勞務合規,已成為跨國經營者無法迴避的首要課題。在日台商的勞務管理中,最常被提及、也最容易踩雷的法規,便是依據日本《勞動基準法》第36條制定的「36協定」(サブロク協定)。
這項協定不僅僅是一項法定的行政申報,更是企業安排員工超時工作時,能免於違法起訴的「特許防波堤」。若未能妥善理解其法律本質與實務要件,企業極易在無意間越過法律紅線,面臨重大的違法風險。
打破「給加班費就合法」的迷思
日本《勞動基準法》第32條明定,法定勞動時間上限為「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
因此,任何超出上述法定工時的加班與假日出勤,原則上都是被法律明文禁止。
但為了賦予企業實際營運的彈性,該法第36條提供了合法的例外通道:雇主必須與過半數勞工推選出的代表,締結書面的勞資協定,並向公司管轄之的「勞動基準監督署」進行申報。
很多經營者以為支付加班費(割増賃金)就合法,但這僅止於是履行薪資給付的法定義務。而36協定則是免除違法刑事責任。 若未依法申報36協定便安排員工加班(即便只有1分鐘),即屬違反強制規定,雇主將面臨最高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日圓以下罰金的刑事處罰。(更別說僅支付加班費,但未依法申報36協定的話,反而成為讓員工加班鐵證。)
實務操作注意點:先申報、並以事業所為單位、無自動更新
在實際執行申報程序時,許多新創企業常因混淆其他勞務法規而踩入盲區。首要原則是「先申報、後生效」。36協定不具備追溯效力,企業必須在協定預定生效日之前完成送件,空窗期內的任何超時工作皆屬違法。
其次,36協定具有嚴格的時效限制,其最長有效期限為1年,且法律不允許「自動更新條款」。企業每年皆須重新走完代表推選、協議與申報的完整流程。
此外,該協定是以「事業所」(即各分店、營業所或工廠等獨立工作場所)為申報單位,而非以公司法人為單位。若企業在東京設有總部,並在大阪與名古屋設有分店,各據點皆須獨立締結並向管轄的監督署申報。
同時,這項規定與企業規模及僱用型態無關。經營者常將「員工10人以下免除就業規則申報」的彈性套用在36協定上。但事實上,只要企業僱用1名以上的勞工(無論正職、兼職或臨時工),且有任何加班的可能性,就必須依法申報。
如何選出勞方代表?不可忽視的資格限制與形式要件
勞方代表必須經由投票、舉手或公開推選等民主程序產生。雇主或管理階層無法直接指派特定親信或幹部擔任代表。
此外,具備「管理監督者(如主管職、廠長)」身分的人員,不得擔任勞方簽署代表。然而在實務計算上,管理監督者雖不能被選,但仍擁有推選代表的投票權,必須被列入員工總數的分母中計算。
加班時數也有上限!「一般條款」與「特別條款」之差別
申報36協定並不代表企業能讓員工無限制加班。法律針對加班時數仍設有常規上限:即每月不得超過45小時、每年不得超過360小時。(稱為「一般條款」)
若面臨不可預期的突發性業務繁重期,企業可透過約定「特別條款(特別条項)」來調高上限。但啟用特別條款時,企業必須列明具體的合理理由(不得僅寫業務繁忙),且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四道不可逾越的絕對紅線:
年度總工時:每年時間外勞動總時數不得超過 720 小時。單月極限:時間外勞動與假日勞動合計,單月必須 小於 100 小時。跨月平均:2至6個月的任何跨月平均加班時數,皆必須維持在 80 小時以內。次數限制:超過常規上限(每月45小時)的次數,一年最多僅能出現 6 次。
從被動合規到走向積極管理工時
在日本社會高度關注「過勞死議題」與企業責任的環境下,超時工作與員工的身心健康風險高度掛鉤。實務研究指出,當月平均加班時間超過80小時,員工發生健康障礙的風險將急遽升高。引發勞動災害的風險自然也越高。
因此,對於赴日投資的企業而言,36協定不應僅被視為一份應付勞檢的「行政文書」。它更應該被定位為「積極管理工時」之工具。
企業應建立健全的日常考勤追蹤機制,在員工時數逼近上限時自動預警、即時調整業務分配。落實合規經營,不僅能為企業防範刑事處罰與勞資糾紛風險,更是跨國企業在海外市場建立卓越雇主品牌、吸引優秀在地人才的永續基石。 (相關報導: 丸山翔觀點:颱風天需要上班嗎?日本企業勞務管理風險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日本社勞士、行政書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