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什麼都怪,什麼都不奇怪。鄭文燦案、柯文哲案被爆涉嫌違法監、硬塞筆錄等怪事還不夠看,前台南市議長郭信良「貪污案」,一審重判十三年,三百五十五天後,二審大逆轉改判「無罪」!台南高分院左一句「原審詳究」、右一句「尚有違誤」,幾個巴掌打在台南地院臉上,最尷尬的,還是兩年前起訴郭信良並求處重刑的台南地檢署,還有底氣上訴嗎?如果不上訴,郭曾經被審前羈押近兩個月,還能申請國家補償哩。
郭信良司法纏身,多半沒事
郭信良是台南的頭面人物,台南八十八子彈槍擊案引爆的一連串爐碴案、光電案…,都少不了郭信良的角色,最厲害的是,他總有角色,總能沒事,十多年前他涉嫌收受數百萬元承諾處理廢碴可以順利通過環評被起訴,不過,台院審理認為,「被告郭信良並非利用副議長職權來影響環評審查之結果,自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可言」,沒事。
這一回,照南檢起訴的說法,郭信良涉嫌在安南區佃西自辦重劃區案向業者收賄一千三百萬元,既利用身為議長職務上的機會,對轄區土地重劃業者藉勢藉端勒索財物,「有辱官箴,應予嚴懲」,且犯後態度不佳,請求法院從重量刑。南院不負南檢之厚望,一年兩個月,就做出有期徒刑十三年褫奪公權八年的「重判」,明令「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照判決書,行賄者廖某供詞坦承畏於郭信良權勢而犯下「罪行」,有人證有「貪污金流」,此案可謂「板上釘釘」,躲都沒法躲。
高分院打臉南院,地檢署起訴支離破碎
沒想到,郭信良還是躲掉了,照高分院的說法:
一,行賄者供詞反覆不定;
二郭信良雖貴為議長,但重劃案「接近完成」,行賄者並無因重劃案可能被也正在而心生畏怖的可能,而郭信良也沒有可以「地價重審、訴訟緩登」恫嚇行賄者的客觀情狀;
三,儘管郭信良對行賄的廖某說過:「你已經答應要用便宜價格賣抵費地給高進見(另一位被告),怎麼都沒有履行,嘴巴答應就算數,當初買起來,依現在的地價計算,利潤至少有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但郭並無「恫嚇」之意,是廖某主觀認為被恫嚇;
四,廖某同意給付一千三百萬,不是郭信良「客觀上的強迫」或積極的恫嚇,廖的心理壓力完全是他個人對郭的主觀認知和評價,用白話文講,不是郭信良嚇他,是他自己嚇自己;
五,行賄收賄雙方兩次會議達成分兩次給付一千三百萬的共識,但卷證不能證明郭信良有參與第二次會議(高分院的判決書最終認定沒參與);
六,沒有積極證據證明郭信良有分到一千三百萬的全部或部份(沒收賄實證);
七,一千三百萬是行賄者廖某和另一位被告高某的「抵費地糾紛」,和重劃案無關,且當時重劃案接近完成,談不上「對價關係」;
八,即使高某廖某曾磋商抵費地之事,但未在合約書上用印,亦未達成口頭合意,所以,連「抵費地買賣糾紛」都不可謂存在; (相關報導: 夏珍專欄:考上司法官,先進看守所關一周! | 更多文章 )
九,都發局證稱提前完成土地登記是避免影響地主權益,所以法官認定和郭信良無關,至於郭信良電話斥責相關科員,為的是重劃案的抵費地,而非重劃案的土地登記,所以不能證明郭信良利用職權「不當施壓」公務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