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蘭 58 歲的莫琳史洛(Maureen Slough)向家人稱要到立陶宛旅遊,實則獨自飛往瑞士巴塞爾的 Pegasos 診所,以約 1.3 萬英鎊完成安樂死,她在離世前告訴網友:「我不是我自己了,我覺得我過去一年來一直活在地獄裡,每天醒來都在哭泣、顫抖,因為我總是處於恐懼中,這不是我想要的生活方式。」同時坦言掙扎:「我現在很矛盾,我知道我會傷害很多人,我不喜歡那樣,但我看不到出路。」數日後,女兒梅根接到快遞,發現母親骨灰被裝在普通棕色容器寄回,「彷彿她是個包裹一樣」。
瑞士如何允許非末期者選擇?程序與家屬同意需要哪些要件?
瑞士法律允許「協助死亡」而非主動安樂死,重點在於申請人須具備行為能力與清楚意志,同時會進行精神評估並核對文件;莫琳案後,該診所已收緊規範:若申請者有親屬,需提供親屬證件影本並與工作人員視訊確認。
家屬質疑診所收到的「同意信」真偽,診所則稱已按程序查驗;事件凸顯跨境協助自殺在「人別確認、告知與同意」上的灰區與爭議。
她的人生經歷透露了什麼風險訊號?
莫琳自述童年創傷與長期病痛,幼年被帶離父親、曾遭性侵、在「抹大拉洗衣房」勞動 5 年,成年後歷經憂鬱症、焦慮症與纖維肌痛,並主張自己曾被醫療忽視,她把最深的疤痕告訴一位英國網友,兩人未曾謀面卻因信仰建立起支持關係;然而,這份遠距互助無法替代臨床精神評估與家屬溝通,最終導向獨自成行的悲劇性抉擇。
台灣現在能做什麼?安樂死與現行醫療自主有何差別?
台灣不允許安樂死或協助自殺;若直接結束或協助結束他人生命,可能涉《刑法》殺人或加工自殺。現行可行的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前者允許在末期或特定條件下拒絕維生治療;後者透過「預立醫療決定(AD)」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讓病人先行記載對生命末期醫療的選擇,這是「拒絕治療」與「停止不必要侵入處置」,並非主動致死。
其他國家怎麼做?哪些規範值得台灣關注?
- 荷蘭/比利時:主動安樂死合法,條件包括「痛苦難以忍受且無改善可能」、多名醫師評估;比利時未設年齡上限,但需父母同意與能力判定。
- 瑞士:允許協助自殺(病人自行服藥),對外籍人士開放;核心在「自願、知情、心智健全」。
- 加拿大(MAID):醫療協助死亡須經嚴格審查與等待期,強調專業評估與病人自主權平衡。
- 亞洲多數國家(含台灣):主動安樂死多屬非法;少數採「被動安樂死/撤除維持生命治療」的司法實務。
- 共通挑戰:如何避免濫用、誰把關判斷能力、家屬參與與見證機制、跨境執行的監理。
若未來討論法制化,申請與把關的「最低門檻」應如何設計?
比較國際經驗,可見三類關鍵:其一,醫療專業把關(至少兩名不同專科的獨立評估、必要時納入身心科與疼痛照護);其二,程序正義(知情同意、冷靜期、可撤回、全程記錄);其三,家屬與監理(依法強制通知或見證、偽造文書重罰、跨境申請須雙重驗證)。台灣若啟動討論,需先強化安寧緩和與精神健康資源,確保「選擇」並非源於疼痛控制失敗、照護缺口或社會支持不足。
對當事人與家屬而言,什麼是「沒有遺漏的最後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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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琳以訊息留下掙扎與道別,卻少了與家人的當面討論;她女兒在產後不久承受「接到骨灰包裹」的衝擊。無論立場如何,制度都應避免讓家庭在資訊不對等、程序不透明中承擔創傷,這正是各國把關機制與倫理審查存在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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