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違憲時代,我們還要民主的生活方式嗎?

2018-08-21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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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民法未保障同婚為違憲;幸福盟等反同婚團體高舉旗幟,認為大法官解釋才違憲。(陳韡誌攝)

大法官解釋民法未保障同婚為違憲;幸福盟等反同婚團體高舉旗幟,認為大法官解釋才違憲。(陳韡誌攝)

違憲年年有,今年特別多?加嚴老車廢氣排放標準,違憲、管制宗教團體財務透明、違憲,公設財團法人收歸國有、違憲,追徵黨產違憲,年金改革違憲,更妙的是沒有同性婚姻違憲,但是有同性婚姻也是違憲,民間的倡議意見已經到了對政策動見觀瞻,事事皆違憲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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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好處講是憲法深植我國人心,人民很有憲法意識,但上述各種主張如果果真的是違憲,一個政府還有甚麼施政的空間?除了我國釋憲制度向來頗為寬鬆,聲請條件和能解釋的範圍經常寬嚴不一,久而久之造成人們把違憲當口頭禪,而不是一門有嚴格判斷門檻的專業;另一方面整體的政治文化打從心底還沒有認同民主生活方式,不認為民主可以決定事情,如果事情走得不合己意,就要訴諸權威打擊之,恐怕才是違憲滿地走真正的原因。

聲請釋憲制度太含混寬鬆

監察院為了黨產條例聲請釋憲,大法官因而開說明會,憲法學者林明昕的鑑定意見,點出了關鍵,也就是要不要承認「監察院例外主義」,寬鬆地認定聲請解釋時監察院適用「行使職權」的要件,而承認監察院是某種憲法監督機制,如果這個觀點推到極致,上述的任何公共政策包括老車廢氣、宗教財務,也可以藉由此道加以挑戰,監察院變成以個挑戰民主多數決的地方(監察院的本業是甚麼?)。連體制內對於釋憲的掌握都不確定,國家官員對於手上的政策是不是會被挑戰沒有把握,那麼於無形之間對於立法通過的政策缺乏尊重,想說反正哪一天可能被釋憲推翻,釋憲的尺度又連主司者自己的說不清楚,官都如此,民經常以違憲當作號召,期待能推翻決策機制,也就不足為怪了。

憲法律師也對專業觀念不講究

憲法保障權利的主體就是人民,但是人民常常沒有憲法專業訓練,所以用一種修辭式的、抗爭式的風格指責當局違憲也是難免。但長期以此專業,形象也是守護憲法、守護人權的專業人士也走這種風格,就讓人有點詫異了。憲法律師、學者李念祖為了給反對年金改革找到憲法基礎,端出了公法上的職務關係應該要是契約說,認為這是雙方說好的不可妄加改變;李氏在主張這個新學說時,竟完全忽略我國有考試院來掌理人事行政,雇用的機關自己根本不能協商調整公務員的待遇,怎麼可能理解成契約關係?討論憲法時可以這樣子大幅度地忽略憲法清楚的規定嗎?

同志運動,對於人權的界定常常都是走在時代前面,釋憲實務甚至學界之前的,對於情色言論自由流通以及人民甚至是在公共場所的情色集結權(常德街臨檢事件)、反對對娛樂場所無端臨檢,這些未必合於主流尺度的人全都是支持的。但近年來同志運動限縮成為婚姻運動後,同運陣營變成昏昏陣營後(就像他們自己常輕蔑指責對手是萌萌),對於一切反對自己主張的言論,就打成無知、反進步、違憲,對於反對陣營行使自己憲法上的創制複決權,提出公投案就直指對方違憲,要號召反制;其實中選會在聽證會之後都已經明白指出游信義與曾獻瑩兩位先生領銜的公投案倘若同意的效果,只是在非民法的法典裡面規範同性婚姻自由,而非限制婚姻自由,大法官解釋748號明確說用民法婚姻章、專章或是專法不會違憲的;兩位同運健將許秀雯、簡至潔還投書以小人之心,在中選會辦公投聽證會的社會辯論過程中小人之心地猜忌對方是要「蒐集地方選舉個資」,那後來同運陣營自己也提公投案,是不是可以同樣理解?許甚至還是同婚憲法解釋聲請人之一的委託律師,是個憲法律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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