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請警察帶頭守法!23日上千警力強抓台北車站群眾的違法問題

2017-12-2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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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大遊行中的警察(謝孟穎攝)

勞基法大遊行中的警察(謝孟穎攝)

編按:23日《勞基法》大遊行尾聲全面失控,不到百名群眾在台北車站東三門遭至少10倍警力層層圍堵、強押上警備車,連立場中立的義務律師也躲不掉,會產生哪些問題?目前律師們正準備對警方指揮官提告,當天在場協助的律師黨苴睿、李菁琪李翎瑋,點出警方4大違法問題。

12月23日晚間近11點左右,一群群眾停留在東三門外的人行道地面休息,其中部分為下午開始參加反勞基法修惡遊行之群眾,另一部分群眾則為好奇上前詢問現況的民眾,此外並有在場待命協助群眾突發狀況的律師,與持續進行採訪報導的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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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點半左右,該數十名群眾突然受到千名警力包圍,不允許民眾離開,不僅不得離開現場搭捷運回家,甚至也不得暫離上廁所。僵持1個多小時,在凌晨將近一點時警察以大批警力將當場被圍困的群眾逮捕上警備車,並於台北市邊緣各處丟包。

現場群眾違反什麼法律?群眾沒有移動也未阻礙交通 誰都可以在車站休息

當時現場群眾並沒有任何移動,也沒有阻礙交通,東三門內為台北車站大廳,大廳與人行道都是完全開放、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出或暫時停留之空間,縱使在非遊行期間,前來旅遊或通勤的民眾也經常會在台北車站附近休息或等待朋友等。

晚間近11點開始在此處停留的群眾只有停留、交談,並沒有任何其他的行動,就完全如同一般民眾,亦並未造成任何危險的可能性,卻遭到逮捕,而詢問警察關於逮捕的依據,卻只得到「警察執行職務」之抽象回答,詢問警察身份,也沒有得到回應。

那麼未來,只需要穿得「看起來像警察」,就也可以憑「警察執行職務」這樣的理由,在大街上、車站內、台灣任何公共場所,隨意逮捕路過或休息的路人?

20171223-勞團23日舉行「反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晚間散場後部分學生不願離去,並採取街頭游擊戰方式步行佔領北市車道表達抗議,最後於台北車站東三門前與警方發生對峙推擠。(顏麟宇攝)
勞團23日舉行「反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晚間散場後部分學生採取街頭游擊戰方式步行佔領北市車道表達抗議,最後於台北車站東三門前與警方發生對峙推擠。(顏麟宇攝)

現場警察違法事項A:不讓群眾離開,已構成強制罪、私行拘禁等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符合刑法第304條規定,屬於強制罪。而「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亦符合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之規定。現場的群眾有離開現場的人身自由,卻遭到警察強迫必須留在現場,甚至無法上廁所,顯然符合這2條法律之構成要件,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

另按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是無法在營業場所隨意進出或干擾營業,本次警方不附任何理由,阻擋民眾於台北車站東三門,干擾台北火車站之營運。尤其大批警力包圍在台北車站外,使想使用台北車站的民眾受到嚴重影響,亦可能違反刑法第188條妨害鐵路等事業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依照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所謂「逮捕」係指以強制力將人之身體自由予以拘束之意;而「拘禁」則指拘束人身之自由使其難於脫離一定空間,均屬剝奪人身自由態樣之一種,故「以強制力不讓群眾離開」時,其實就已經可以算是拘捕行為,而屬於欠缺正當性的違法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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