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國務卿龐畢歐,不講武德!也談美聯合國大使訪臺

2021-01-1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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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川普支持者闖入美國國會抗爭,期間有支持者高舉代表「自由中國」的中華民國國旗。(照片來源:CNN截圖)

1月6日,川普支持者闖入美國國會抗爭,期間有支持者高舉代表「自由中國」的中華民國國旗。(照片來源:CNN截圖)

美國駐聯合國大使克拉夫特(Kelly Craft)據美國駐聯合國代表團官網資訊,訪台時間應落在下週13至15日。美方表示,此行強化美政府對台灣在國際空間支持,且奉行美對華政策。筆者以為,無謂支持或反對,皆失之偏頗,試以歷史與憲政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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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謂:為何國務卿稱臺灣「自由中國」?筆者以為,此點既恪守美國對華政策,亦符合我憲法增修條文,更喚起美好回憶與歷史傳承。《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3款及第174條第1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定有明文。《同法第11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定有明文 。

查依前開法文意旨,我國既曾為中華民國正統,簡稱「中國」,又稱「自由地區」,加起來,剛好是「自由中國」,此其一;且美方與北京中央簽署聯合公報,就宣示「一個中國」,「形式上」並無外交違失,此其二;以往兩蔣來臺,對外文宣即稱「自由中國」,就連反獨裁的殷海光先生,也名聲大噪於「自由中國」雜誌,情感投臺人所好,此其三。純就簡稱臺灣為「自由中國」,應屬有利於臺人,應感謝國務卿美言。

或謂:為何美聯合國大使來台,更加「見面三分情」,你認為反而不利臺灣?就美國憲政論之。《美國憲法第25條修正案第4款》:「……凡當副總統和行政各部長官或國會以法律設立的其他機構成員的多數,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提交書面聲明,聲稱總統不能夠履行總統職務的權力和責任時,副總統應立即作為代理總統承擔總統職務的權力和責任。……」定有明文。

查川粉闖入國會大廈後,川普總統閣員紛紛請辭,義正詞嚴,不願同流合汙外,更重要的是,民主黨大老呼籲川普總統閣員與副總統彭斯,依照前開條款連署,解任川普總統,簽了有虧川普提攜之恩,不簽,又難收拾殘局,只得辭職脫勾;試問:公司倒了,董事長旋將解任,董事與總經理又掛冠求去,如此的職員,陳稱「充分授權」承諾能兌現?同理,川普政府日薄西山,聯合國大使,又能答應什麼,不會是「芭樂票」?

或謂:王律師你愛講歷史,「五日京兆」典故,即使要卸任,川普總統仍有職權啊?司法審查權第一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馬伯瑞對麥迪遜案》即為著例:1800年美國總統亞當斯連任失敗,然而,他在移交給下任政府傑佛遜總統前,大肆擴權,並於1801年3月3日卸任前夕,午夜時分任命42位同黨法官,被戲稱為「午夜法官」;繼任的國務卿麥迪遜拒絕買單,法官之一的馬伯利興訟,後遭最高法院技術駁回,然馬伯利亦棄政從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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