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醫院變「控股公司」 免稅連大法官都質疑

2017-07-14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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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療財團法人免稅身份屢遭外界質疑,不僅財政部委外研究認為有必要檢討,大法官釋字第703號解釋,也認為稅規定極易影響租稅公平與競爭中立,建議財政部應該予以檢討。圖為亞東醫院。(Swimjay228@wikipedia/CC BY 4.0)

台灣醫療財團法人免稅身份屢遭外界質疑,不僅財政部委外研究認為有必要檢討,大法官釋字第703號解釋,也認為稅規定極易影響租稅公平與競爭中立,建議財政部應該予以檢討。圖為亞東醫院。(Swimjay228@wikipedia/CC BY 4.0)

台灣醫療財團法人長期以來淪為財團小金庫,免稅身份屢屢遭外界質疑,然而,財政部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對於免稅團體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占基金每年孳息比率,卻愈來愈寬鬆,從1995年的80%、2003年降至70%、2013又降至60%,對於何謂「創設目的」活動支出,範圍也不斷擴大,醫療財團法人濫用免稅團體身份,不僅財政部委外研究認為有必要檢討,大法官釋字第703號解釋,也認為公益與非公益團體之醫院間,存有直接競爭關係,相關免稅規定之操作,極易影響租稅公平與競爭中立,建議財政部應該予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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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因為具備免稅團體資格,過去3、40年變相成為捐助企業的控股機構,這個問題存在已久,財政部對於這個節稅漏洞也知之甚詳,然而,財政部過去在幾次租稅改革過程,包括2014年檢討「兩稅合一」制度時,都沒有試圖改革醫療財團法人免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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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投資限制逐漸鬆綁 免稅門檻也漸放寬

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公益組織必要條件為盈餘及財產歸屬必須具備封閉性,資金用途亦積極地限制在與「其創設目的舉辦事業」之必要支用範圍。然而,財政部針對醫療財團法人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簡稱免稅標準),相關規範卻日益放寬,2013年財政部同意醫療財團法人,得將醫療基金投資於公債、公司債、上市櫃公司股票、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由營利事業捐助之基金,得部分投資該捐贈事業之股票,其比率由財政部定之。」

財政部不僅對醫療財團法人的轉投資部分,逐漸鬆綁開放,對於公益團體免稅標準,門檻也愈來愈寬鬆,事實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針對每年創設目的支出比率,從1995年的80%,在2003年降為70%,2013年更進一步降至60%,換言之,醫療財團法人每年的支出,只要有60%用在「創設目的」相關,即符合免稅團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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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不僅對醫療財團法人的轉投資部分,逐漸鬆綁開放,對於公益團體免稅標準,門檻也愈來愈寬鬆。圖為士林新光醫院。(資料照,取自Google Map)

不僅如此,醫療財團法人在個別年度創設目的支出比率,即便未達60%,也有但書規定,只要向衛福部提出未來4年「結餘經費使用計畫書」,仍可繼續維持免稅團體資格,衛福部對於結餘經費,是否用在「創設目的」相關,也只是採取形式審查,無形中讓醫療財團法人「錢滾錢」更加容易。

另外,財政部對於醫療財團法人,轉投資捐贈事業股票,標準也十分寬鬆,財政部官員表示,若醫院轉投資捐贈事業為未上市櫃公司,其投資金額限制為當年度可運用資金的80%,若捐贈事業為上市櫃公司,因為獲利穩健,投資完全沒有限制。

大法官認定醫院存有競爭關係 免稅應再檢討

醫療法人享有免稅待遇,長期以來遭受外界質疑,不僅財政部在檢討兩稅合一制度時,曾經討論過是否該廢止醫療財團法人免稅待遇,財政部的內部期刊,也建議財政部從促進醫療財團法人結餘款用於醫療事業之發展,建議應針對非用於醫療部分之結餘,全數予以課稅。

除此之外,大法官會議在2012年討論「財團法人醫院其為醫療用途新購置之建物、設備等資產,相關資本支出得選擇按年提列折舊,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中減除」一案,也曾討論其免稅待遇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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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2012年討論「財團法人醫院其為醫療用途新購置之建物、設備等資產,相關資本支出得選擇按年提列折舊,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中減除」,也曾討論其免稅待遇的公平性。圖為司法院。(資料照,取自文化部網站)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03號,本件違憲爭議實源於《所得稅法》對公益團體所得免徵所得稅之規定。財政部針對教育文化公益財團法人,所訂定收支比之管制,對醫療財團法人而言,一則對於其投入公益原已處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高度管制下,二則均以銷售貨物或勞務為主,公益與非公益團體之醫院間存有直接競爭關係,使得此一管制之操作極易影響租稅公平與競爭中立。主管機關允宜就此一併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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