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間涮涮鍋餐廳,於2014年陳姓男服務員與楊姓女內場員工在工作時發生爭執,餐廳老闆認為陳男辱罵楊女,引發在場客人側目與議論,嚴重破壞工作秩序及餐廳聲譽,於是將陳男解僱。陳男不服打官司向餐廳追討遣散費等賠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2名員工吵架,不構成「情節重大」解僱理由,而餐廳老闆只開除陳男不公平,故判餐廳須賠陳男3萬3千多元,可上訴。
還原事發經過,陳男表示,當時是中午用餐時間,他發現內場員工楊女沒有依照客人點單的順序出餐,所以他提醒楊女要看單子上點餐時間,並要有先後順序來處理,以免先點餐的客人會不高興,但楊女僅回一句:「看不到」,陳男並再提醒說,這樣會有客訴,楊女又回:「看不到」,於是他指著單子,向楊女表示要注意上面的時間,楊女還是回:「看不到」,陳男於是當下動怒並嗆「妳眼瞎了嗎?」楊女也著回嗆,隨即2人就引發口語爭執。
而案件審理時,餐廳事後表示陳男態度惡劣,把楊女罵哭,嚴重影響顧客用餐情緒及餐廳形象,違反雙方勞動契約「忠誠勤勉」義務,且達「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程度,所以依《勞基法》規定解僱。但有其他員工作證時表示,確實是楊女沒有按顧客點餐次序出餐,陳男於是提醒楊女,兩人才吵起來。員工又指當時並沒有客人反映吵架太大聲,後來老闆也有要求2人互相道歉、握手言和。
法官表示,吵架原因是陳男維護客人獲取餐點的權益,不能說他違反職場忠誠義務,也不能證明他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即使餐廳認為陳男與楊女彼此爭吵「情節重大」,也就該把楊女同時解僱,因此認定餐廳開除陳男不合法,由於陳男沒有訴請恢復僱傭關係,因此判餐廳應付陳男遣散費等賠償共3萬3千多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