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與法國在10月中旬達成共識,計畫進一步放寬歐盟原定2035年實施的新車零碳排規定,讓燃油車及部分油電混合車在2035年後仍有機會繼續銷售。根據兩國提出的共同方案,歐盟原本要求新車車隊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100%的目標,將朝減排90%的方向調整,並取消剩餘10%排放必須透過其他措施補償的要求。這項協議同時涉及歐洲汽車產業的競爭力、汽車零組件在歐洲生產的比例,以及歐盟如何應對中國電動車業者的競爭。
路透社與歐洲新聞台(Euronews)於10月15日至16日報導相關進展。德國總理梅爾茨(Friedrich Merz)與法國總統馬克宏(Emmanuel Macron)在歐盟高峰會期間推動共同立場,希望在維持減碳目標的同時,為歐洲汽車製造商保留更多技術選擇。
不過,德法達成的共識仍屬於兩國共同提出的政策方案,並不代表歐盟已經正式取消2035年燃油車禁令。相關修法仍須經過歐盟立法程序,才能確定最終內容。
德法主張歐盟2035年燃油車禁令減排目標調整為90%
歐盟原先制定的汽車減碳規定,要求新登記乘用車與廂型車的車隊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在2035年達到比2021年基準減少100%的目標。這項規定通常被稱為「2035年燃油車禁令」,因為一般汽油車、柴油車及其他仍會排放二氧化碳的燃油車,將難以符合新車排放標準。
這項規定並不是要求所有已經上路的燃油車在2035年後立即停止使用,也不是全面禁止二手燃油車交易,而是針對新車製造商的車隊平均排放量設定要求。車廠可以透過不同車款組合達成車隊排放目標,但如果法規要求達到100%減排,一般仍有排氣管二氧化碳排放的燃油車,就難以繼續作為符合規定的新車銷售。
歐盟執行委員會在2025年12月已提出調整方向,計畫將2035年的車隊平均排放減量目標,由原本的100%下修至90%,並要求車廠透過低碳鋼材、合成燃料或符合規定的生質燃料等方式,補償剩餘10%的排放。
德國與法國這次進一步提出,保留90%的減排目標,但不再強制要求車廠補償剩餘10%的排放。兩國希望藉此讓汽車製造商保有更多產品規劃空間,使部分燃油車、油電混合車及其他仍有排放的車款,在符合車隊平均排放規範的情況下,仍有機會繼續銷售。
這項調整的關鍵,不只是將減排目標由100%改為90%,還包括是否要求車廠另外取得減碳補償。如果不再強制補償剩餘排放,車廠就能減少部分額外的合規成本,並更有彈性地安排不同動力系統的車款。
德國力保汽車產業,盼燃油引擎與混合動力技術繼續發展
德國是歐洲最重要的汽車製造國之一,福斯、BMW與賓士等車廠在全球市場具有重要地位。汽車製造業不僅關係德國的出口收入,也牽涉大量零組件供應商、工程技術人員與製造業工作機會。
隨著歐洲加速推動汽車電動化,德國車廠面臨多重壓力,包括電動車轉型所需的投資成本、中國電動車業者的價格競爭,以及部分市場的電動車需求成長不如預期等問題。
德國政府因此主張,歐盟不應過早把汽車產業限定在單一技術路線上。除了純電動車,也應為插電式油電混合車、增程式電動車,以及使用合成燃料或其他低碳燃料的車輛保留發展空間。
不同動力系統各有技術限制與市場定位。純電動車不使用燃油引擎提供行駛動力,但仍涉及電池製造、充電設施與電力供應等問題;插電式油電混合車則可使用電力行駛,也能透過燃油引擎提供動力。增程式電動車通常由電動馬達驅動車輪,再由燃油引擎發電,延長車輛的行駛距離。
德國希望透過放寬法規,讓車廠能依照不同市場的需求調整產品組合,避免在電動車市場尚未全面成熟時,就必須大幅縮減其他動力車款。
梅爾茨支持讓歐洲汽車產業在氣候政策與競爭力之間取得平衡。德國政府認為,維持多元技術發展空間,有助於汽車業者繼續投資、保留工作機會,並降低產業轉型對製造業造成的衝擊。
法國原本對放寬禁令較保留,最後與德國達成妥協
法國同樣希望維持本土汽車製造能力,但在放寬燃油車規定方面,原本比德國更加保留。
法國除了發展電動車,也希望透過政府補助、公共採購與產業政策,支持歐洲本土生產的汽車及零組件,避免歐洲市場在電動車轉型過程中過度依賴外國供應鏈。
法國汽車產業同樣面臨中國電動車業者的競爭。中國車廠在電池技術、製造成本及部分價格帶的產品上具有競爭力,歐洲汽車製造商則必須同時負擔新技術研發、工廠改造與既有產品轉型等成本。
如果歐盟單方面放寬排放規定,可能降低車廠加速電動化的壓力;但如果歐洲車廠無法與中國業者競爭,也可能使歐洲境內的製造投資與供應鏈面臨流失風險。
德法此次協議的另一個重點,就是將汽車排放規定與「歐洲製造」政策相互連結。德國爭取燃油車與混合動力車的發展空間,法國則希望透過本地生產要求,讓歐洲汽車產業在獲得政策支持的同時,增加對歐洲工廠及供應商的需求。
兩國因此在汽車產業政策上取得共同立場,但這並不代表法國全面放棄電動車發展,或是德國不再推動汽車電動化,而是雙方希望調整政策工具,為產業轉型保留更多彈性。
2030年前實用係數暫不調整
除了2035年排放目標,德法方案也涉及插電式油電混合車的排放計算方式。
插電式油電混合車同時具備電動馬達與燃油引擎,實際排放量會受到電池容量、充電頻率、電力行駛比例及駕駛習慣影響。歐盟使用「實用係數」(utility factor)估算這類車輛在實際使用中,有多少行駛里程仰賴電力。
德法方案提出,在2030年以前,不調整相關實用係數,讓車廠在現行計算方式下繼續規劃插電式油電混合車。這項安排可降低業者在產品開發及法規合規方面的不確定性,但不代表所有油電混合車都能自動符合2035年的最終排放要求。
合成燃料與生質燃料也是此次討論的一部分。合成燃料可利用氫氣與二氧化碳等原料製造,若生產過程使用低碳能源,並採用符合條件的碳來源,便有機會降低燃料生命週期的溫室氣體排放。生質燃料則利用生物來源的原料製造,其減碳效益會受到原料種類、土地利用及製造過程影響。
不過,燃燒這些燃料的汽車仍可能從排氣管排出二氧化碳。因此,相關政策涉及的是燃料生命週期排放的計算與法規認定,而不是代表燃油引擎在物理上不再排放二氧化碳。
此外,合成燃料與部分生質燃料仍面臨生產成本、供應規模及原料來源等限制。即使歐盟放寬相關規定,這些燃料能否大量供應汽車市場,仍取決於後續技術發展及商業條件。
德法推動歐洲製造,汽車零組件與電池也設下本地化方向
這次協議不只涉及燃油車,也包括歐洲汽車產業的供應鏈政策。
根據歐洲新聞台的報導,德法提出提高汽車零組件在歐洲生產的比例,相關構想包括電池以外的汽車零組件約70%須在歐洲生產,以及電池內容物約10%須來自歐洲。這些數字屬於兩國提出的方案內容,並非已經正式生效的歐盟統一規定。實際適用範圍、計算方法及產品原產地認定方式,仍須依照最終法規決定。
提高本地化比例的目的,是讓歐洲汽車製造商在獲得公共資源支持時,也能增加對歐洲境內工廠、零組件供應商及電池產業的需求。
汽車電動化不只改變引擎與變速箱,也使電池、電力電子設備、軟體及相關材料的重要性大幅提高。如果歐洲車廠大量依賴海外供應商,可能面臨供應鏈集中、成本波動及地緣政治風險。
歐盟希望透過本地化要求,鼓勵企業在歐洲投資生產設施,維持工業技術與就業機會,同時降低對單一海外市場的依賴。
這也使得德法協議不只是汽車排放政策的調整,而是涉及歐洲工業政策、貿易策略及供應鏈安全的整體布局。
歐盟須處理與中國的競爭關係
德法方案還涉及英國及其他歐洲國家能否納入「歐洲製造」的適用範圍。
英國已於2020年底完成脫離歐盟單一市場的過渡安排,但英國與歐盟汽車產業仍維持密切的供應鏈關係,部分零組件與整車生產跨越英吉利海峽。如果歐盟對汽車零組件訂定本地化要求,英國是否能取得相關資格,將影響英國工廠供應歐盟市場的條件。
德法方案希望對部分歐洲夥伴採取較具彈性的安排,討論範圍包括英國,以及挪威、冰島、瑞士等國家。不過,具體適用資格仍須由最終規定確認,也可能涉及互惠原則、投資條件及貿易政策。
中國汽車業者則是歐洲政策討論的重要背景。中國電動車製造商在電池供應鏈、製造成本及部分市場的產品價格上具有競爭力,歐洲車廠必須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
歐盟一方面推動電動車轉型,另一方面也希望避免本土產業在轉型過程中失去製造能力。如果放寬燃油車規定,可以讓歐洲車廠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現有產品與技術;若同時提高本地化要求,則可能增加歐洲境內生產的誘因。
車廠支持德法方案彈性方向
德法提出放寬2035年新車規定後,汽車產業與環保團體對政策效果有不同看法。
德國政府認為,保留多元動力技術,有助於汽車製造商調整產品規劃、維持就業並降低轉型成本。福斯等汽車業者也認為,讓產業在減碳要求下保有一定彈性,有助於兼顧氣候政策與競爭力。
不過,不同車廠的產品組合與投資方向並不相同,因此不能將部分業者對放寬規定的支持,直接解讀為整個汽車產業都支持所有方案細節。
實際影響仍須觀察最終排放規定、各車廠的產品規劃,以及消費者對純電動車、油電混合車與燃油車的需求變化。
歐盟尚未正式取消禁令,修法仍須經過立法程序
截至2026年10月29日,歐盟2035年新車排放規定仍須區分原有法律、歐盟執委會提出的修正案,以及德法最新提出的共同方案。
原有規定已經建立2035年新車車隊平均排放減少100%的目標。歐盟執委會在2025年12月提出將減排目標調整為90%、並要求補償剩餘10%排放的修正方向;德法則在2026年10月提出進一步放寬的版本,希望取消剩餘排放的強制補償要求。
德法方案仍須爭取其他歐盟成員國與歐洲議會支持,並經過相關立法程序,才能確定是否納入正式法規。
歐洲新聞台報導指出,歐洲議會預定於2026年11月23日全體會議期間表決執委會的相關提案。後續仍須由歐洲議會與歐盟各國政府就最終規定達成協議,才可能完成修法。
因此,德法已經就放寬2035年新車排放規定達成共同立場,但歐盟尚未正式取消燃油車禁令。最終規定是否容許更多燃油車、插電式油電混合車及使用替代燃料的車輛在2035年後繼續銷售,仍須以後續通過的法規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