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因將清運到的舊電鍋贈與拾荒婦,
一、法律精神與憲法原則
(一)無罪推定與正當法律程序
刑事訴訟以「未經確定判決前推定無罪」為核心。
(二)罪刑法定、明確性與可預見性
刑罰僅能針對明確定義之違法行為,並須符合一般人可預見之邊界,
(三)比例原則與最小刑罰介入
刑法為「最後手段」;當行為可由行政、紀律或教育手段矯正,
(四)公序良俗之社會衡量
公序良俗旨在維繫社會基本倫理與公共利益。對善意減廢、
二、相關法規條文(供審酌之方向)
(一) 貪污治罪條例(
構成重點:須屬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
(二)中華民國刑法
1. 刑法第10條、第11條:
2. 刑法第19條、第24條附近(
3. 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得酌量減輕其刑。
4. 刑法總則比例與責任非難原則(判例法理):
(三)刑事訴訟法
非法證據排除、證據能力與嚴格證明原則;
(四)廢棄物清理法與地方自治規範(回收物流與標的性質)
關鍵在於該舊電鍋於清運流程中的法律性質:是否已成「廢棄物」
(五)民法第71條(公序良俗)
作為解釋社會倫理邊界之一般條款背景,
三、本案爭點與免責之論述方向
(一) 標的法律性質未明確排除疑義
若回收物流規範或地方作業要點對「清運過程中拾得之廢棄物」
(二)不法所有意圖之欠缺
贈與拾荒婦之行為客觀上未使行為人獲取私利,主觀上以利他、
(三)公益導向與低度法益侵害
行為符合循環經濟、減少廢棄與協助弱勢之社會價值,
(四)最小刑罰介入與替代處分可能性
即便認有程序或作業違失,亦可由機關內部懲處、教育訓練、
結語
綜上,本案涉及之行為主觀惡性低、公益導向明顯、侵害法益輕微,
*作者為中華大學行政管理碩士/佛光大學中文博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