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駕駛行經路口時,常為了「行人到底有沒有踏上斑馬線」而陷入開罰爭議。日前台北市一名駕駛行經無號誌巷口時,見行人站在路邊水溝蓋上便直接開過去,遭到民眾檢舉未禮讓行人開罰 6,000 元。駕駛不服提告行政訴訟,狡辯行人「雙腳沒踩在斑馬線上」不應算違規,但法官勘驗影像後認定,行人當時已表現出意圖過馬路的態勢且距離車輛僅 2.5 道枕木紋,裁定駕駛敗訴;不過另一方面,彰化也有類似案件因證據不足翻盤獲勝,究竟未禮讓行人的裁罰界線在哪裡?
行人站水溝蓋沒踩斑馬線!駕駛「沒停讓」挨罰6千提告遭駁回 法院執法標準一次看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台北市該名駕駛於 4 月間開車行經中山區長安西路一處未設號誌的巷口,因行經行人穿越道未暫停禮讓,被後方民眾舉發,遭處 6,000 元罰鍰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駕駛抗告主張,當時行人雙腳停在道路邊緣的水溝蓋上,完全沒有跨出或踩進斑馬線範圍,因此自認不構成違規。然而法官調閱行車紀錄器發現,車輛接近前,行人早已站在「第一道枕木紋與人行道之間的水溝蓋」且眼神明顯正望向來車,卻因駕駛未停讓而被迫等車通過。法官認定兩者相距僅約 2.5 道枕木紋,已嚴重侵犯行人優先路權,判決駁回駕駛訴訟。
行人沒踏入也沒起步動作!彰化駕駛「舉證不足」逆轉免罰
雖然台北案件遭駁回,但並非所有民眾檢舉都會成立。彰化一名駕駛日前行經和美鎮路口時,同樣因遭舉發未禮讓行人遭開罰 6,000 元並記點講習,不服提告後成功翻盤。
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勘驗檢舉畫面發現,該名行人當時雙腳平行站立於斑馬線外側,不但未踏入枕木紋,也完全沒有望向來車、身體前傾或起步穿越的意圖,直到車輛通過後才轉頭。法官強調,依據警政署執法標準,認定違規必須以「行人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為要件,監理機關無法證明行人有穿越意圖,在舉證不足情況下,最終判決撤銷原處分。
未禮讓行人如何認定?取締標準與開罰罰則重點整理
從兩起判決對比可發現,執法關鍵在於行人是否有穿越意圖與動作,以及車輛是否保持安全距離。依據現行規定,汽機車「未停讓行人」的取締標準與處罰如下:
取締認定三大要件
進入範圍:行人已進入斑馬線(或已在路邊展現起步穿越意圖)。
車頭壓線:車輛前懸(機車前輪)已駛入行人穿越道。
距離過近:車輛與行人前進方向距離不足 3 公尺(約 3 個枕木紋或 1 個車道寬)。
未停讓罰則與代價
一般違規罰鍰:處新臺幣 1,200 元至 6,000 元。
視障者優先:若未停讓攜帶白手杖或帶導盲犬之視障者,罰鍰提高至 2,400 元至 7,200 元。
記點與講習:強制違規記點 3 點,並須參加 3 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肇事加重處罰:若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最高可罰 36,000 元,並面臨吊扣或吊銷駕照處分。 (相關報導: 機車熄火用牽的算違法嗎?法院判決公布正解「立刻開罰2700元」,多數駕駛都搞錯 | 更多文章 )
警方提醒,駕駛行經路口時切勿鑽字眼搶快,只要發現行人準備過馬路,最保險的做法就是「完全停止」並維持 3 公尺以上距離,等行人安全通過後再通行,才能確保安全又不傷荷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