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專欄:請大法官不要因為公投結果而灰心

2018-12-1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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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公民投票乃是人民展現直接民主的方式之一,而多數統治也是民主政治一個關鍵且必要的機制,因此,違憲審查制度在民主體制下,常被認為有「反多數困境」的問題。但是,同樣存在於憲法中的另一項重要價值,也就是許宗力院長所說的,憲法也「保障少數人的權利」。(資料照,路透社)

作者認為,公民投票乃是人民展現直接民主的方式之一,而多數統治也是民主政治一個關鍵且必要的機制,因此,違憲審查制度在民主體制下,常被認為有「反多數困境」的問題。但是,同樣存在於憲法中的另一項重要價值,也就是許宗力院長所說的,憲法也「保障少數人的權利」。(資料照,路透社)

在剛完成我國歷史上最多公投案後不久,許宗力院長隨即在啟用法律戲劇諮詢平台的開幕儀式中主動表示,釋字748號解釋提到用民法或專法來保障同性婚姻,是立法技術的問題,重要的是法律內容,並且提醒大家,釋字748號解釋是在保護社會上的「少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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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宗力院長的最後一句話,恰好點出了民主多數決和司法違憲審查之間的緊張關係。事實上,只要承認司法違憲審查權具有終局決定的效力,就無法迴避此一問題。毫無疑問,公民投票乃是人民展現直接民主的方式之一,而多數統治也是民主政治一個關鍵且必要的機制,因此,違憲審查制度在民主體制下,常被認為有「反多數困境」的問題。但是,同樣存在於憲法中的另一項重要價值,也就是許宗力院長所說的,憲法也「保障少數人的權利」。

和公民投票一樣,修改憲法也是人民意志的高度展現。在之前曾經發生的「國民大會代表行使修憲權究竟有無憲法界線」的案件中,大法官曾經明確表示:「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參照釋字499號解釋)大法官認為民主多數決與保障人民權利,都具有憲法上的本質重要性,而所謂的「保障人民權利」,並未區分多數人或少數人,兩者都是憲法所關照的價值,且唯有多數人與少數人和諧並存,才能形成真正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台灣民意基金會2017年6月民調》圖16:國人對於大法官「同婚釋憲」的態度。(台灣民意基金會提供)
台灣民意基金會2017年6月民調》圖16:國人對於大法官「同婚釋憲」的態度。(台灣民意基金會提供)

釋字185號解釋固然已經明確宣示,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與人民之效力,但這只是基於憲法第171條第1項及第172條規定的解釋和說明。所以不妨換一個角度,如果從實質上機關功能最適角度而言,無論是總統或立法委員,都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所以不管是立法或行政措施,先天上都會以優先滿足多數選民的期待為出發點,較難以照顧到少數人的權利。相較之下,大法官並非是直接民選產生,比較不會有選民的壓力,同時司法權本身兼具被動和獨立性,所以比較可以期待由大法官行使違憲審查權來捍衛少數人的權利。

我國的大法官也和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不同,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旦被任命,即為終身職,所以有學者批評其不能接受不同時空的民意檢驗。但是,我國的大法官任期最多只有8年,而且是採取交錯任期制,雖然此一制度並非毫無缺點,但至少在體察社會意向上,較可期待其發揮及時反應民意的功能。再者,依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規定,宣告法律違憲的門檻是三分之二,也就是說,必須獲得三分之二的大法官同意,才能作成法律違憲的解釋,比起美國宣告法律違憲只要二分之一的門檻,顯然困難度更高,應該可以讓每位大法官的價值觀和背後所考量的各種因素,在討論過程中獲得更多同僚的尊重與包容,乃至於最後形成理性思辯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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