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以核養綠公投揭穿電業法非核家園大騙局

2018-12-13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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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這一個條文其實從立法架構之思考,原本就不應該放在電業法當中。而過去在討論電業法的過程當中(特別是立法院多場專家公聽會),大家的討論焦點也都是放在自由化本身,而相對針對非核家園欠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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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就跟當年環境基本法非核家園的狀況,相當類似。雖然2002年11月19日立法院通過之環境基本法第23條,特別提及非核家園之目標,內容為:「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並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但仔細觀察其立法總說明與該條文之立法說明,竟然沒有如同歷年來的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一般,提及非核家園之意涵。其所提內容,均與核電之存續利用無關(「過去曾發生輻射異常事件,引起紛爭,且電磁爐、通訊設備、高壓電線等產生之非游離輻射所引起之健康影響,均應建立制度,採取防制措施。」)

前一次環境基本法內偷渡非核家園,發生在陳水扁總統政府任內,國民黨仍為國會多數時;而後一次偷渡,則為蔡英文總統任內,發生在民進黨為國會多數時。前一次偷渡似乎並未對核電發展造成太大的影響,也體現環境基本法非核家園規範,基本上是毫無規範效力的真實樣貌。然而這一次偷渡,所造成的效應甚大,甚至產生了詐騙全民的局面。

騙局一、欺騙環團: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定了等於沒定

2017年年初的電業法一通過後,眾多環團與環境法律人都立即歡欣鼓舞地迎接了2025年非核家園條款

不過環保與反核團體似乎「贏了面子,輸了裡子」。政府在該條款通過後,反而大張旗鼓地在2017與2018年中,讓大多數核電機組重新運轉。環保團體的抗爭也沒有過去激烈,彷彿電業法第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已讓其贏了廢核聖戰。反正暫時吃點虧,沒有關係。殊不知,這正是政府欺騙環團的戲碼。

敝人在2001年2月13日非核家園的立法院朝野共識後,幾乎參與國內涉及非核家園法案的討論,從最早的(只有經濟部版的)《核能電廠提前除役條例》(草案),一直到後來的非核家園推動法、馬政府任內的《能源安全及非核家園推動法》,相當熟知非核家園的「文字藝術」!

為什麼說這次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是一場騙局呢?

首先,這是中華民國非核家園法案推動史上首次使用「全部停止運轉」之用語。一般在法律上,鮮少用「事實」狀態去規範,而多是用「法律」狀態。這也是,過去各版本非核家園法案的內容中,多以「除役」之用語。 若只有使用停止運轉,會產生多種可能的解讀空間。如,我執照仍然展延,仍有效期,只是「事實上」停止運轉而已,所以我仍有可以「再轉」、「重啟」的潛在空間。相反的,若使用除役用語,則將讓核電機組進入不可逆的狀態,確定了結反應器的壽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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