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訊息vs.言論自由》臉書、LINE、雅虎籲撤數位通傳法 政院:平台業者僅故意或過失須負責

2018-12-12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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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表示,「數位通訊傳播法」絕無傷害言論自由情形。(資料照,顏麟宇攝)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表示,「數位通訊傳播法」絕無傷害言論自由情形。(資料照,顏麟宇攝)

針對亞洲互聯網聯盟(Asia Internet Coalition)今(12)日發信給行政院一事,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澄清,儘管假訊息嚴重衝擊台灣,但政府依然堅定捍衛言論自由,絕對沒有信函所指傷害言論自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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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互聯網聯盟(簡稱AIC)今針對行政院昨(11)日對於「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作出相關說明,AIC認為以管制資訊傳達及訊息交換為設計的立法規範,無法有效解決不實資訊所造成的問題。

對此,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今澄清,行政院這次為因應假訊息氾濫,決定不立專法,也未提案修「數位通訊傳播法」;這次所提出的「防制假訊息危害專案」中所提修法,以及去年已送立法院審議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都遵守「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中最重要的精神。

「明知有違法行為 卻故意未做處置」

Kolas指出,根據該原則,假設違法言論出現在平台上,平台業者只有在有故意或過失情況必須負責;而去年送進立法院審議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第16條規定,只有在平台業者收到權利人通知,或平台業者已知道使用者在平台言論涉及侵權行為,明知有違法行為,卻因故意或過失而沒有做出適當處置時,平台業者才需要對於使用者的侵權行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行政院去年向立法院提出的相關規範內容,皆符合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的基本精神」。

Kolas表示,行政院明(13)日提出的「防制假訊息危害專案」並無對「數通法」提出修正案,因此沒有撤回問題;至於已在立法院審議的數通法,基於行政、立法分權,行政院也尊重立法院審議結果。 

Kolas說,假訊息問題相當嚴重,政府不得不進行相關規範,政府須嚴正以對,以免影響國內社會治安,同時政府仍以言論自由為最高原則,防制假訊息危害的相關措施都以維護言論自由前提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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