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警察為民進黨護航?還是為八仙護航?

2015-07-09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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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塵爆災難事大,三萬罰款事小;罰款事小,但言論自由事大。圖為八仙樂園。(取自Google map)

八仙塵爆災難事大,三萬罰款事小;罰款事小,但言論自由事大。圖為八仙樂園。(取自Google map)

余姓男子因為在Line群組散播「奇怪,太反常了!八仙樂園的總經理陳慧穎,是民進黨的大金主、萬海船運集團董事陳朝傳的大千金,民進黨這次怎麼不出來罵街呢?…」遭到民進黨舉發,台北市刑大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轄區分局裁處,最高將罰三萬元,且強調還要繼續追查網路和通訊軟體的散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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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塵爆災難事大,三萬罰款事小;罰款事小,但言論自由事大。警方根據的裁罰的法源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先不談這個條文有沒有違憲之虞─以行政裁罰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當然包括通訊自由;就談「謠言」,余姓男子所散佈者是否為「謠言」,且是否符合條文定義之「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從事實面上看,陳慧穎是不是陳朝傳的千金?不必費太多力氣,只接搜尋維基百科的條目就清清楚楚,此顯然為真,構不成「謠言」,就算構成了也輪不到民進黨舉發,此其一;八仙塵爆事件發生以來,民進黨確實沒有像過去案件出來罵東罵西,倒是在新北市副市長侯友宜出面罵了八仙沒良心後,民進黨公職有人回批「哪來狗膽罵東罵西」,此其二;再看陳朝傳是不是民進黨大金主?他在1979年到1999年擔任萬海董事長,2000年交棒給弟弟陳朝亨,現任董事長陳柏廷是陳朝亨將之過繼給陳朝傳的三子,當年,陳朝傳即受聘為扁政府的國策顧問,扁案發生時,即已證明陳朝傳與陳柏廷父子進總統官邸,同時陳柏廷承認送扁鑽表,這個不必調閱檢調調查報告或法院判決書,搜尋新聞即可知,基本也構不成「謠言」,此其三。

但是,陳朝傳與陳朝治、陳朝亨三兄弟早在2008年第二次政黨輪替就退出董事長,完成家族交班,這裡頭有沒有企業考量藍綠政商關係的因素,暫且略過不表;而陳朝傳在2013年過世。換言之,至少此刻他不可能再是萬海的董事,至於當年的國策顧問職,合理想像應該有政治獻金,但事實不能用想像,陳柏廷即使承認送鑽表,但表是戴在吳淑珍手上,能不能因此成為「民進黨大金主」,這是相對有可議的。

然而,「有可議」是否足堪構成「影響公共之安寧」?第一,不要說是小黨,民進黨做為隨時可能執政的最大在野黨,理應受到足夠比例的監督;第二,民進黨隨時可以利用各種記者會、新聞稿,連澄清帶罵人說明此刻他們到底有沒有萬海或八仙的政治獻金,要靠警察出手,檔次未免太差,別忘了,從太陽花學運以來,民進黨可是幫腔痛罵「警察暴力」罵了一年;第三,塵爆事件中,民進黨到底有沒有拿萬海的政治獻金,根本不是一件事,八仙樂園到底有沒有業務過失之連帶責任,才是影響公共利益、公共安寧的重點,顯然員警完全搞不清楚自己執法的方向與重點。

簡單講,民進黨要靠社會秩序維護法封住民眾的口以支撐政黨形象,是墮落;警察不用大腦逕自行政裁罰余姓男子是愚蠢,如果此案成立,所有在網路、通訊軟體「討論公共議題、社會事件」者豈不都有風險?市刑大光辦藍舉發綠、綠舉發藍的言論案件,成立網路警察還不夠,還得成立政黨服務專責窗口,靠警察「管制」可資公評的言論,這不是違反言論自由,什麼才是違反言論自由?但凡憲法保障者,除非法律判決,豈容警察隻手以行政裁罰處分,為這三萬元裁罰案件,該打一場憲法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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