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煥智觀點:實現賦稅正義,從修改納保法開始

2018-01-1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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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保法前年底立法,今年底實施,作者為維護納稅人權益,仍有再修的必要。圖為民眾報稅。(陳明仁攝)

納保法前年底立法,今年底實施,作者為維護納稅人權益,仍有再修的必要。圖為民眾報稅。(陳明仁攝)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2017年12月28日正式施行!該法明文規定設立「專業的稅務法庭」及「專業的稅務法官」、設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希望透過以特別法方式保障納稅者權益,但是以目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規定,卻可能讓本來的立法美意完全受到扭曲架空。針對已經上路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許多仍待檢討與改革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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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丶未經法院裁判,僅憑稅捐機關的稅單就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嗎?

目前稅捐機關對人民課稅僅憑稅單就可以移送強制執行,而不需經由法院裁判或裁定。這樣的邏輯在一個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來看是否合理?其實如果納稅人對於稅單的內容不爭執,則據此強制執行,應該大家可以接受。但若納稅人對稅單內容有爭執,則稅捐機關居於國家稅捐債權代表人的地位,應該將稅單移送稅務法院來裁判,如此稅捐機關跟人民才能真正立於司法平等的地位。目前稅捐稽徵法第39條僅憑税單就可以強制執行的制度,是將稅捐債權當做是一種由上對下的統治關係,這是不符民主法治的對等關係的!因而稅捐稽徵法第39條應該修改為如人民有異議,稅捐機關應該聲請稅務法院裁判稅額。

二、訴願前須先繳二分之一稅額,妨礙人民訴訟救濟權,有違憲問題:

在大法官解釋224號中,已經針對「稅捐稽徵法關於申請復查,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之人,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為由做出違憲的判斷,但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仍然將「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與「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列為提起訴願暫緩執行的要件,等於架空大法官解釋,其實也是妨礙納稅人的司法救濟權,所以應該有大法官釋字224號解釋文的適用!

納保法應該修法取消稅捐稽徵法第39條此一先繳二分之一,才能訴願之規定。

三、訴願制度形同虛設:

稅務案件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不但需先繳稅金二分之一的額度,而且訴願成功率非常低。雖然訴願法第52條第二項規定應設立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會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但實務上很多社會公正人士與學者專家是臨時被邀請出席的,都跟政府有一些特別交情,往往礙於政府人情關係;而且受邀之委員出席費不高,往往無法花時間研究案情,最後往往依各機關的法務官員(兼任訴願委員會執行秘書)的意見為意見,讓訴願制度形同虛設。

其實應該廢除訴願制度,對於稅單有異議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該聲請税務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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