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納稅人是否注意到,現今連動物都有保護法,但是納稅人的保護法卻是一點都不實用,被譏為保官不保民?前行政院長陳冲9月25日在理律六十周年研討會,期許理律六十再檢視法制良制,從檢視「納稅者權益保護法」開始,並提到納稅人不要特權,但依法納稅需基本人權不要被欺凌。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但在此義務條件下,並不意味課稅機關為確保國家稅收,便可恣意而為,侵犯納稅者基本人權,因而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遺憾的是,立意良善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自2017年12月施行至今,屢屢被專家學者抨擊保官不保民,就連前行政院長陳冲近日亦就房屋稅繳稅亂象,直言當年通過的納保法,「比未立法前,更不能保護納稅人」。
陳冲批評,當年的納稅人保護法立法時,草案的第11條第5項原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所為稅捐核課或處罰,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然而,依據立法院公報105卷的101期紀錄,2016年11月28日財政委員會討論納稅人保護法草案,到第11條(現第10條)第5項時,財政部列席官員突然發言,建議增列「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7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外,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沒想到,增列的除外規定,竟讓條文原意完全走樣。意即納稅的行政處分都不用說明理由,完全合法。豈不怪哉?!
於此而外,納保法第20條規定設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意在為納稅者提供協助。可審視納保法中納保官的資格與選任要點,卻發現納保官竟從國稅局與稅捐機關的人員中選任。試想,由財政部任命的納保官,若要人民期待、相信納保官會為了納稅人,不惜與自己所屬機關對抗,此舉不僅違反常情,更違反常理!令人不禁懷疑,其實納保官會球員兼裁判?事實上,曾有民眾指出,自己發生稅務問題尋求納保官協助時,竟發現納保官與開單的主任是同一人。
據此看來,基於維護納稅人權而制定的納保法,在財政部的奇特操作下,捍衛納稅者人權功能實在無法彰顯。更奇特的是,對於稅捐稽徵法規範不足的地方,財政部不但未主動提出使法律完備之修法建議,反而便宜行事對法條未明確之處,自行頒布解釋函令,迄今,財政部公布仍有效之稅法函釋高達9千餘則。
經專家學者研究,這些具有與稅法相當實質規範效力的解釋函令,多數已不符現今法令及社經情況,且資訊透明度不足,無法構成有體系、脈絡之規範架構。對此,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在111年「陳年稅單侵害賦稅人權案」的調查報告就指出,對於違法或違憲之虞之法令,財政部允宜先行自我審視,並儘速檢討修正,以符合納保法要求從租稅法律主義及各稅立法意旨積極逐案深度審視之規範。可到如今,面對這兩位監察委員的調查報告,財政部似乎依舊置若罔聞,好官我自為之。
捍衛納稅者人權,沒有人是局外人。「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第 3 季會議,財政部強調,未來將持續透過諮詢會,邀請關心財稅議題的專家學者、公會團體提供建言,作為稅制與稅政調整的重要參考依據,以營造更友善、合理的租稅環境。財政部果若真願意傾聽民意與推動公平合理課稅的決心。那麼,我們期待前行政院長陳冲的建言,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的報告要求,能在下一季諮委會中,看到財政部予以積極且正面的回應!
*作者為退休人士 (相關報導: 軍公教反年改大將嘆欺老何時了!李來希不滿70歲高齡換照:128萬老人能撼動政權 | 更多文章 )





















































